關於印發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的通知是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提高醫院感染診斷水平和監測的準確率,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充分論證、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

衛醫發[2001]2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有關部委衛生局(處),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提高醫院感染診斷水平和監測的準確率,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在充分論證、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
二○○一年一月二日
衛生部辦公廳二○○一年一月三日印發
附屬檔案
醫院感染診斷標準(試行)
醫院感染定義
醫院感染(NosocomialInfection,HospitalInfection或HospitalacquiredInfection)是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後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入院時已存在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說明:
一、下列情況屬於醫院感染
1.無明確潛伏期的感染,規定入院48小時後發生的感染為醫院感染;有明確潛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時起超過平均潛伏期後發生的感染為醫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與上次住院有關。
3.在原有感染基礎上出現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膿毒血症遷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體基礎上又分離出新的病原體(排除污染和原來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兒在分娩過程中和產後獲得的感染。
5.由於診療措施激活的潛在性感染,如皰疹病毒、結核桿菌等的感染。
6.醫務人員在醫院工作期間獲得的感染。
二、下列情況不屬於醫院感染
1.皮膚黏膜開放性傷口只有細菌定植而無炎症表現。
2.由於創傷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產生的炎症表現。
3.新生兒經胎盤獲得(出生後48小時內發病)的感染,如單純皰疹、弓形體病、水痘等。
4.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醫院內急性發作。
醫院感染按臨床診斷報告,力求做出病原學診斷。
呼吸系統
一、上呼吸道感染
臨床診斷
發熱(≥38.0℃超過2天),有鼻咽、鼻旁竇和扁桃腺等上呼吸道急性炎症表現。
病原學診斷
臨床診斷基礎上,分泌物塗片或培養可發現有意義的病原微生物。
說明:
必須排除普通感冒和非感染性病因(如過敏等)所致的上呼吸道急性炎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