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縣直(垂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6月23日
通知全文
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創新和推進社會管理應急聯動工作,整合社會各部門力量,建立民眾報警、求助、投訴、舉報聯動快捷處置機制,深入推動我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切實提高社會救援保障水平,提升社會管理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充分發揮110社會應急聯動的整體效能,及時妥善處置人民民眾在遇到的各類急、難、險、災事件的報警求助,有效分流非警務類求助,把屬於政府部門負擔的工作分流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置,公安機關專門承擔110緊急危難救助的報警處置,推動建立社會應急聯動與110接處警有機銜接並形成常態化聯動機制,及時幫助民眾排憂解難,確實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不斷提高民眾公共安全感和滿意度,紮實推進“平安象州”建設。
二、組織領導
為有效推進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成立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韋廷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
成員:塗建敏縣府辦紀檢組長
覃志光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縣綜治辦主任
韋華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文明辦主任
韋機縣物價局局長
覃惠群縣安監局局長
黃艾忠象州海事處主任
潘玉斌縣信訪局副局長
肖玉周團縣委副書記
韋年生象州紅十字會兼職副會長
覃飛龍縣公安局副局長
陸勝縣住建局副局長
韋庭君縣民政局副局長
吳福波縣環保局副局長
覃國智縣人社局副局長
韋志鵬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覃國鋒象州公路局副局長
莫恆鑫縣工商和質監局副局長
陳華錦縣林業局副局長
梁曉妮縣衛計局副局長
孫如珍縣發改局副局長
李柳縣經貿局副局長
傅如壽縣教科局副局長
甘鈞鈺縣財政局副局長
潘獻梅縣農業局副局長
陳俞安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潘偉富縣旅遊局副局長
李貴光縣文體廣電局副局長
覃華黎縣司法局副局長
譚善華縣移民局副局長
廖裔文縣食藥監局副局長
覃興光縣民宗局副局長
宋紹邵縣水利局副局長
張愛文縣糧食局副局長
覃現才縣水產畜牧獸醫局副局長
韋鴻旋縣地震局副局長
楊敏縣氣象局副局長
馬方傑縣農機局副局長
覃文紅縣審計局副局長
江雄潤縣法制辦副主任
莫宗霖縣統計局副局長
張瑾琦象州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駱志軍縣自來水公司副經理
藍軼成縣菸草專賣局(行銷部)副經理
韋啟勝人民銀行象州支行副行長
譚文清廣電網路象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俞熙信中國電信象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吳桂秋中國移動象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孟小萍中國聯通象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陸瑞波縣人武部軍事科參謀
孫雄武警象州中隊副中隊長
韋明壯縣公安消防大隊教導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全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日常事務,受理日常非警務緊急求助和服務的指揮調度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社會應急聯動領導機構,確定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制定和完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制度,認真履行聯動工作職責。
三、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組建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設在縣政府應急辦),受縣政府直接領導,專門負責對全縣非警務社會求助和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和協調,實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
縣政府應急辦值班電話與公安110報警台實行實時對接,數據共享,互聯互通,有效分流公安110報警平台非警務類求助。政府應急辦將屬於緊急危難救助類報警推送轉遞公安110受理處置。公安110將非警務緊急求助和服務推送轉遞至政府應急辦受理處置。
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嚴格落實“百分百受理、百分百辦理、百分百反饋”工作要求,實行“一號對外、集中受理、分類處置、統一協調、部門聯動、限時辦理、跟蹤督辦、回訪考核”的工作機制。集中受理民眾諮詢、求助、投訴、建議等訴求和應急處置事項,是縣委、縣政府關注民生、傾聽民意、暢通與民眾溝通渠道、強化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快捷高效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四、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成員單位
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成員由以下單位組成,分兩級聯動單位,分別是:
一級聯動單位 (22個):縣政府應急辦、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人社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局、象州海事處、縣工商和質量局、縣林業局、縣衛計局、象州供電公司、縣自來水公司、廣電網路象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象州分公司、中國移動象州分公司、中國聯通象州分公司、武警象州中隊、縣消防大隊、縣信訪局。
二級聯動單位(14個):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教科局、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旅遊局、縣文體廣電局、縣司法局、縣食藥監局、縣民宗局、縣物價局、縣菸草專賣局。
一級聯動單位應當設有專門機構,配備有專門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二級聯動單位應當設有專門機構,指定有分管領導專人負責受理。各聯動單位要主動受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事項,隨時接受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和協調。
五、社會應急聯動受理範圍
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主要受理對本縣轄區範圍內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需要聯動成員單位處置的緊急求助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疫情、重大中毒事件及危急病人需要緊急救護的;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爆裂的;
(三)建築物在建造、使用、拆除過程中發生斷裂、傾斜、倒塌或者違章搭建物、廣告牌、樹木等發生斷裂、倒塌、傾斜危及安全、影響民眾生活的;
(四)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及其他危及人身健康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五)高壓電線冒火、架空線路斷線、電桿傾倒或斷裂等緊急情形和電力設備損壞急需修復的;
(六)道路、橋樑等水陸交通設施或路燈、井蓋等市政設施受損、被盜,公路、航道被占等危及民眾安全和影響交通秩序的;
(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高空墜落、溺水等危及生命安全事故;
(八)容易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勞資、醫患等各類糾紛;
(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集貿市場、商業網點中發生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糾紛;
(十)洪澇、地質災害等險情或自然災害事故,漁業案件和漁業養殖水域環境污染事故;
(十一)非法電視信號侵入、電視停播或通訊電(光)纜被盜、受損,通訊電桿傾倒、斷裂等事件;
(十二)盜挖或損壞古墓、古文化遺址和偷盜買賣文物的;
(十三)本轄區內的森林火災及野生動物保護;
(十四)歌舞娛樂場所、網咖接納未成年人,電子遊戲室非法定節假日接納未成年人,開設賭博機,網咖逾時營業、露天大棚非法營業性演出、游商兜售非法書刊、音像製品;
(十五)棄嬰、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及其他需要緊急救助的;
(十六)乘客在客車、公車、計程車上遺失貴重物品需協助查尋的;
(十七)各類舉報和投訴;
(十八)其他需要緊急求助和提供服務的事項。
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根據各成員單位的社會應急聯動具體工作職責(詳見附屬檔案)進行分派指令受理處置。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聯動原則。
公安機關110主要受理民眾緊急危難和救助的報警。
六、處置程式
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到民眾求助報警後,迅速向有處置職責的相關聯動單位下達處置指令。聯動單位接到指令後,按工作職責和社會服務承諾,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置;相關聯動成員單位應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農村地區的應當儘快到達;各國務院主管部門已制定有部門(行業)規章的,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行業)規章的規定執行。
聯動單位到達現場後,認為需要多部門配合協調處置的事件,應當立即報告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由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協調處置和指揮調度。各社會聯動成員單位處置完畢,及時將處置結果報告或反饋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七、處置原則
(一)服從指揮原則。各成員單位必須服從和執行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推諉、拒絕或延誤執行。
(二)首接負責原則。要嚴格落實首接責任制度,對於一時性質不清、職責交叉、區域不明的求助,按“先受理,後移交”的原則開展先期處置,並及時向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情況。
(三)協調配合原則。凡遇到需要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處置和解決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服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和協調,部門之間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
(四)及時報告原則。各社會聯動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將受理社會應急聯動事項處置情況和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運行情況向縣社會聯動指揮中心報告。
(五)依法處置原則。各聯動成員單位必須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和政府有關管理規定及時處置受理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事項。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推動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既是我縣社會管理工作的一個創新舉措,是推進“平安象州”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又是提高民眾公共安全感和滿意度的重大舉措,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群關係和維護社會穩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制定和貫徹執行好本部門參與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實施方案,並報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周密部署,穩步推進。抓好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由縣政府召開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會議部署落實,組建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指揮平台系統對接互通,實現數據共享,實時對接。
(三)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縣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承擔著全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指揮、調度和協調功能,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研判,靠前指揮,科學調度,妥善處置;各聯動單位認真行使部門工作職權,履行本單位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職責。既要行使本部門工作權責履行職責,獨立接受民眾的緊急求助和投訴,又要服從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協調。
(四)精心組織,強化保障。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分管領導和責任人,配備必要的設備和裝備,制定有關工作機制,建立必要的運行保障機制,規範履行職責。要推動業務培訓常態化,加強話務和受理、處置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確保隨時接到指令,及時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五)將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列入各聯動單位的績效考評。通過“時時跟蹤、日日督辦、周周通報、月月點評”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各責任單位的監督考核力度,以此推動全縣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常態化實戰化,提升我縣的社會管理水平和檔次。
附屬檔案:1.象州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2.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制度
3.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管理規則
附屬檔案1
象州縣110社會應急聯動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一級聯動單位
(一)縣政府應急辦
1.依託縣政府應急值班室,報告縣政府出台政府檔案,組建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實現政府平台與110報警台實現雙向並軌運行,信息互聯互通。明確聯動各部門工作職責,及時、有效處置人民民眾求助事項;
2.負責象州縣110社會聯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管理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
3.負責組織協調縣社會應急聯動成員單位之間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相關事宜;
4.牽頭組織對聯動成員單位的工作檢查、督促、考評。
(二)縣公安局
1.建立扁平化、可視化、智慧型化的現代警務指揮體系。健全以指揮中心為龍頭,以治安、刑偵、交警、消防等警種(部門)及轄區派出所為骨幹,以協警、單位保衛力量為補充,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快速反應機制;
2.110報警台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認真受理民眾報警、舉報、投訴、求助,根據警情及時下達處置指令;
110受理的緊急報警範圍是:
(1)恐怖攻擊類警情;
(2)刑事類警情;
(3)治安類警情;
(4)群體性事件;
(5)火災、交通等治安災害事故;
(6)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受理的緊急救助範圍是:
(1)發生地震、洪水、土石流等自然災害險情,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
(2)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溺水、墜樓、自殺等,需要公安機關立即救助的;
(3)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在確定區域內走失,需要的當地公安機關在相應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緊急救助事項。
3.公安機關110原則上不受理非警務緊急求助和服務事項,應推送轉遞有關部門處置。
(三)縣住建局
1.負責處置城區範圍內房屋建設、使用或拆除過程中發生的倒塌、斷裂、傾斜等危機民眾安全的報警求助;
2.加強建設施工工地管理,及時處置建設工地勞資糾紛和施工過程中塔吊、井架、腳手架倒塌、傾斜等突發性傷亡事故,配合城管執法、環保部門處理施工中發生的噪聲、環境污染等問題;
3.負責處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產生的糾紛或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受理居民違章建築、違規流動攤點、侵入人行道及市容市貌整治等民眾的舉報、投訴;
5.受理和承擔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令和分派給的有關城市管理或社會管理綜合執法的處置工作;
6.負責受理城區市政道路給排水、井蓋等市政設施毀壞的報警求助;
7.負責受理城區道路、園林綠化及市政設施遭受破壞的投訴、舉報事件;
8.負責協調處置城市天燃氣管道泄露、爆裂等報警求助事件。
(四)縣民政局
1.接收流浪乞討人員、負責被收容人員的審查、管理和遣送工作;
2.對民眾反映的流浪乞討人員、棄嬰、精神病人,應及時派出人員,予以救助處置;
3.對其他聯動單位解救、搶救、拾遺的婦女、兒童、精神病人、殘疾、痴呆或孤獨無援的老人,應及時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協助處置。
(五)縣環保局
1.負責受理因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糾紛、事件的報警投訴、舉報、求助事件;
2.牽頭處置環境污染及城區夜間施工噪聲、工業噪聲等報警投訴、舉報、求助事件。
(六)縣安監局
1.牽頭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處置因安全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七)縣人社局
1.負責受理拖欠工資、職業安全等問題引發各類糾紛的投訴、求助事件;
2.負責處置因勞資糾紛、職業保障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八)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職責範圍內道路、橋樑及各種交通設施的應急搶修;
2.負責處理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受理出租、公交、客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違章、營運糾紛等方面的舉報、投訴事件;
3.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水上交通事故人員救助,受理水上交通投訴、求助事件;
4.協調所屬部門單位配合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事件的偵辦和處置。
(九)縣公路局
1.負責職責範圍內道路、橋樑及各種交通設施的應急搶修;
2.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事件的處置。
(十)象州海事處
1.負責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違法、船舶污染等方面的報警投訴、舉報及水上交通事故的人員求助;
2.在象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好象州縣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能,對船舶、浮動設施、航空器等在我縣江河水域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水域污染的突發事件,指揮、協調專業或社會力量開展水上搜救行動,並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十一)縣工商和質監局
1.受理侵害消費者權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投訴、舉報事件;
2.負責協調配合處置集貿市場中發生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事項的行為;
3.依法查處傳銷活動以及違法經營的活動;
4.負責受理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報警投訴、舉報事件;
5.負責指導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協調處置因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引發的安全事故或者突發性事件。
(十二)縣林業局
1.負責處置因林業管理、林地權屬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2.受理破壞和販賣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等行為的舉報、投訴事件;
3.負責林業防火救援。
(十三)縣衛計局
1.加強120急救中心建設,開闢急救“綠色通道”,120急救中心隨時接受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緊急救護指令;
2.負責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負責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醫療救助工作;
3.負責醫療糾紛事件的調處工作。
(十四)象州供電公司
1.負責供電安全運行的緊急救助事項;
2.受理民眾有關供電線路及電力設備故障排除、檢修和緊急求助;
3.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用電保障。
(十五)縣自來水公司
1.負責城市供水網路搶修、搶險工作;
2.受理民眾有關用水方面的緊急求助和舉報投訴。
(十六)廣電網路象州分公司
1.負責本企業通信線路維護和系統安全運行,受理斷線、倒桿等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事件;
2.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3.負責網路詐欺案件偵辦的協查工作。
(十七)中國電信象州分公司
1.負責本企業通信線路維護和系統安全運行,受理斷線、倒桿等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事件;
2.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3.負責電信詐欺案件偵辦的協查工作。
(十八)中國移動象州分公司
1.負責本企業通信線路維護系統安全運行,受理斷線、倒桿等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事件;
2.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3.負責電信詐欺案件偵辦的協查工作。
(十九)中國聯通象州分公司
1.負責本企業通信線路維護系統安全運行,受理斷線、倒桿等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事件;
2.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3.負責電信詐欺案件偵辦的協查工作。
(二十)武警象州中隊
1.負責武裝巡邏、警衛、安全保衛等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
2.參與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攻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二十一)縣公安消防大隊
1.負責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火災、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
2.聯合住建、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檢查督促城建、住房、公共等領域的消防安全建設,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3.組織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4.受理有關消防和防火安全的求助、諮詢,投訴和舉報。
(二十二)縣信訪局
牽頭負責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日常上訪的接洽和處置,配合做好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二、二級聯動單位
(一)縣委宣傳部
1.根據突發應急事件的不同等級,牽頭組織、協調和制定新聞發布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輿情導控,適時發布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
(二)縣發改局
協調處置有關經濟改革和巨觀調控政策出台、重大項目規劃實施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三)縣經貿局
1.負責受理涉及商務糾紛的報警投訴、舉報、求助;
2.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壟斷經營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教科局
1.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配合處置涉及學校安全的事件;
2.組織協調全縣校園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
(五)縣財政局
1.負責解決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經費;
2.受理查處涉及財政違法的報警舉報、投訴事件。
(六)縣農業局
會同有關部門處置因土地承包、涉農負擔、農村財稅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及群體性事件。
(七)縣國土資源局
1.負責受理涉及土地資源違法問題的報警舉報、投訴事件;
2.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八)縣旅遊局
1.負責受理涉及旅遊引發的各種糾紛報警投訴、舉報、求助事件;
2.配合處置涉及旅遊行業的群體性事件。
(九)縣文體廣電局
1.受理涉及新聞、文化市場的報警投訴、舉報、求助事件;
2.負責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宣傳,強化輿論引導,弘揚正能量,促進社會各界對應急聯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配合相關部門打擊新聞、文化市場違法犯罪活動。
(十)縣司法局
負責受理民眾的法律諮詢,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十一)縣食藥監局
受理涉及生產、銷售假劣食品、藥品的舉報、投訴、求助事件、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涉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
(十二)縣民宗局
負責對宗教事務和宗教場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處置宗教團體及宗教活動引發的問題和糾紛。
(十三)縣物價局
負責協調處置因價格爭議、違規收費等問題引發的糾紛或者群體性事件。
(十四)縣菸草專賣局
負責受理涉及違法生產、銷售、運輸菸草專賣品的舉報、投訴事件。
附屬檔案2
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深入推進和充分保障我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取得實效,切實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工作水平,根據《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實施方案》,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的工作制度
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日常管理工作。
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承擔對全縣社會緊急求助、服務和應急處置進行指揮、調度、協調和監督職能。
各成員單位成立領導小組和專門受理處置機構,服從和接受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
二、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情況通報制度
(一)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各聯動單位受理處置情況,每周發布一期情況通報,每月進行一次工作點評。
(二)通報內容主要包括各應急聯動成員單位的受理處置民眾緊急求助、服務等數量、工作反饋數量,值班人員到崗或者備勤電話接聽情況,回訪求助(報警)人滿意情況,典型案(事)例。表揚做得好的地方,通報存在問題並提出整改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簽發通報。
三、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檢查督導制度
(一)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縣監督管理部門採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各聯動單位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檢查以到單位內部查看為主,包括領導重視程度、組織是否健全、各項制度落實情況、人員配備情況、裝備配置情況;督查以現場查看為主,實地查看聯動單位在接到指令後是否及時派出人員受理處置、是否攜帶裝備情況,精神風貌、工作態度和公正文明辦事、規範執法等情況,必要時可採取模擬報警形式進行督查。
四、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例會制度
(一)各應急聯動單位必須明確1名分管領導和1名聯動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聯動工作的匯總、資料積累和工作銜接等事務。
(二)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工作例會或聯絡員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參加的協商會議。
(三)各社會應急聯動單位在聯席會上應匯報交流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聯動銜接、配合環節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工作建議或解決辦法,討論形成相應的工作機制。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通報全縣階段性社會應急聯動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布置下一階段的工作。
附屬檔案3
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社會應急聯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推進和保障全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取得實效,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系統由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和各聯動單位組成。縣政府應急辦值班電話與公安110報警台實行實時對接,數據共享,互聯互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及時妥善處置人民民眾遇到的各類急、難、險、災事件的報警和求助。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訴求事項,是指通過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令和分派交辦的與社會管理相關的求助、諮詢、投訴、建議和舉報等各類事項。
第四條社會應急聯動工作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完善社會應急聯動網路、拓寬110服務領域為目標,整合各部門各領域資源,逐步建立覆蓋全縣的號碼統一、資源共享、反應快捷、運轉及時、高效協調的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系統,推動實現全縣集中受理、統一指揮和分流處置機制的常態化運行,促進政府各職能部門作風轉變、效率提升,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平安和諧來賓。
第五條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便民、利民、福民的原則。
(二)求真務實。充分體現深入民眾、貼近社會、服務民生的原則。
(三)資源共享。充分體現統一指揮、聯合行動、協調配合的原則。
(四)效率至上。充分體現及時、快捷、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不斷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確保全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健康、持續、快速、協調運行。
第七條社會應急聯動工作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各應急聯動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各聯動成員單位接到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下達的指令和分派處置通知書後,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立即派員於15分鐘內趕赴現場處置。城郊和農村地區應當儘快到達。
第二章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受理與交辦
第八條社會應急聯動工作依託縣政府應急辦值班電話和公安110報警台24小時受理公眾訴求事項。由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統一受理,分流處置和指揮調度。其中涉及公安、消防、醫療、重複信訪和涉法涉訴類事項仍按原渠道轉辦,其餘訴求事項全部納入社會應急聯動受理處置範圍。
第九條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及時受理、準確記錄訴求人反映的訴求事項,按照受理“五要素”(時間、地點、訴求人姓名、事情經過、訴求目的)的要求認真填寫社會應急聯動事項登記單。標明訴求事項的緊急程度、辦理時限、反饋時間等內容,由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下達指令或分派處置通知。
為節約電話接報平台資源,受理電話超過5分鐘仍未能反映清楚問題的,要引導訴求人通過其他途徑反映問題,屬信訪問題的走信訪渠道。
第十條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從網際網路上收集到涉及我縣社會應急聯動的網路求助事項,應迅速通知相關單位在第一時間以單位名義實名答覆。
第十一條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值班電話值班人員應堅持文明服務、優質服務的原則,真正樹立便民、利民、安民、福民意識,認真受理訴求事項。值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使用國語,在受理聯動訴求時做到:
(一)行為規範、態度熱情、語言文明。
(二)對於受理的訴求事項,要認真處置,不得推諉、拖延。
(三)如當事人情緒緊張,要設法緩解其情緒,引導訴求人簡要說明訴求的主要情況。
(四)對民眾反映的已辦過的同類事項按資料庫資料內容進行回復。
(五)認真登記、存儲訴求事項,做好接報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十二條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和各聯動成員單位應重視社會應急聯動崗位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訴求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準確反映訴求事項。對無理取鬧、恣意騷擾、虛假謊報等擾亂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三章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縣社會應急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負責對縣社會緊急求助服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調度、協調和監督。
第十五條各成員單位要明確職能分工,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快捷高效、公開公正、求真務實”的要求,不斷提升工作效率,增強宗旨意識,真正體現便民、為民、福民的總體目標。
第十六條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工作制,對全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平台接到的訴求事項根據輕重緩急,及時準確下達指令和分派處置通知。各聯動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拖延執行。各聯動單位到達現場後,應將現場處置情況或處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反饋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重大複雜事項須採取書面材料及時報告。
第十七條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及時協調職責不清,需要各部門聯合辦理的訴求事項,明確承辦單位或牽頭單位、協力單位,並及時交辦。
第十八條聯動單位認為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令有誤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當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縣政府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定和指令,先期處置。
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接到聯動單位有關異議意見的應立即開展協調工作,及時指令有管轄權的聯動單位迅速到現場處置或協助處置。
第十九條對於反覆出現並已辦結的同類訴求事項,應由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定牽頭單位,由多個單位共同配合處置。處置完畢,應將書面材料報告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第二十條限期辦結受理事項。對各聯動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的事項,下發提示通知單。經兩次督辦仍未能按時辦結的,下發警示通知單,跟蹤督辦直到辦結為止。同一聯動單位一個季度內被兩次下發警示通知單的,給予全縣通報批評一次。
因辦理不力、推諉扯皮,受到縣以上領導批示批評或被上級領導機關通報或被媒體曝光的,給予辦理單位通報批評一次。
第二十一條通過現場查看、電話回訪、抽樣暗訪等形式督察訴求事項辦理情況,督促聯動單位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加快辦理進度,不斷提高民眾對訴求事項辦理的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發現聯動單位辦理民眾訴求事項時存在敷衍搪塞、推諉拖延、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後,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建立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縣社會應急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參加,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列席會議。會議重點研究公眾訴求事項特點和規律,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縣社會應急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聯席會議情況和通報情況,認真辦好重要熱點民生輿情刊物,定期將以下幾種情況,及時呈送相關領導審閱,不斷提高辦理質量和水平。
(一)聯動服務工作總體運行情況。
(二)公眾訴求事項特點和規律。
(三)各種典型訴求事項。
(四)工作中發現的疑難事項。
(五)各成員單位好的做法和不足之處。
(六)對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意見建議。
(七)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要按照相關要求,每天對社會應急聯動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建設台賬,分類處置,做好各類訴求事項辦理情況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加強政策理論、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不斷提高社會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要適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新聞媒體對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章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辦理和反饋
第二十七條各聯動各單位具體負責辦理涉及本部門社會應急聯動工作的訴求事項。
第二十八條各聯動單位必須建立工作日(包括節假日)值班制度,明確值班電話,單位主管領導、專門機構負責人和聯絡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一級聯動單位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二級聯動單位的主管領導、專門機構負責人或聯絡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候命。
第二十九條各聯動單位值班人員負責及時受理交辦的訴求事項,並按要求向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和反饋。
(一)要按照“首問辦理”的原則無條件接受和服從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和分派處置,及時派人赴現場處置,不得推諉、拖延,各聯動成員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
(二)聯動單位趕到現場後,對訴求事項管轄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向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並說明理由,提出辦理建議。經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審核,認為理由不充分、不應撤回的,仍由該單位辦理,該單位不得再退回;認為理由充分、需撤回的,則撤回並重新下達指令或分派處置通知。對仍有爭議的事項,按照“先解決後協商”的原則,由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確定某一聯動單位限期辦理。拒不執行指揮中心指令的聯動單位,由縣社會應急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揮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一次,並提請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聯動單位在收到指令、通知後,要按照“特急件”15分鐘內趕到現場處置,2個小時內反饋,當日辦結;“急件”1個小時內趕到現場處置,4個小時內反饋,3天辦結;“一般件”2個小時內趕到,24小時內反饋,5天辦結的要求,將辦理情況及時向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和向訴求人反饋。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反饋的,應及時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辦理。
各聯動單位在接到訴求事項的分派處置通知後,要第一時間與訴求人取得聯繫,核實情況,問明要求。之後向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反饋辦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具體辦理人員和聯繫電話。
第三十一條涉及多個單位需要聯合辦理的訴求事項,由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要牽頭做好辦理、反饋工作,各協辦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職責,主動解決涉及本單位的問題,並及時向主辦單位反饋辦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對於已辦結的訴求事項,各聯動單位應先和訴求人聯繫並告知辦理結果,做好解釋說明,儘可能讓訴求人滿意。辦理結果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通過書面形式向縣政府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或反饋,並立卷備查。
第三十三條對於已經依法依規辦理並及時答覆,但民眾不理解而反覆投訴的,各相關承辦單位應耐心給予解釋,盡力取得投訴人理解。
第三十四條各聯動單位應建立適合本單位的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運行機制,明確分管領導,明確專門處置機構,指定專職人員,確定專職隊伍,配備設施設備保證聯動工作順利開展。
各聯動單位分管領導及專職人員應切實負起責任,自覺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業務技能,按照每個環節的辦理時限及質量要求,認真做好各訴求事項的辦理工作。分管領導或經辦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將變更後的名單報送縣社會應急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如因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導致工作任務沒有完成,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象州縣社會應急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