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人部發〔200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範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行為,提高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現將《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2。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人 事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1:
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
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行為,提高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單位和在依法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中專門從事招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建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為招標師和高級招標師兩個級別。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採用考試的方式進行;高級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招標師英文譯為:tenderer
高級招標師英文譯為:Senior Tenderer
第五條 通過職業水平評價,取得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招標採購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方式。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具體工作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承擔。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
發展改革委確定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採購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合格的,頒發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製,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第三章 義務與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招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和規範,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在招標採購專業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和技術秘密,以及招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事項;
(三)在招標採購活動中,發現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如實反映情況;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招標採購專業技術工作能力。
第十四條 招標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招標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招標採購專業技術工作經驗;
(二)編制、審查招標採購工作計畫、招標採購檔案、招標採購契約文本、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採購公告,組織進行項目招標採購活動;
(三)組織進行投標資格審查、開標和評標活動;
(四)主持招標採購契約、中標契約的談判,參與簽訂招標採購相應契約;
(五)開展詢價採購工作,組織進行現場勘查、招標採購契約的結算和驗收工作;
(六)妥善解決招標活動、契約履行等工作中的爭議糾紛。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五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
第十六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招標師信用檔案,並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
第十七條 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在招標採購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取消登記,並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通過考試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招標師職業水平
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其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台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人員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藉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政策和考試管理工作。
第二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具體工作分別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和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按照職責分工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成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工作。
第四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招標採購法律法規與政策》、《項目管理與招標採購》、《招標採購專業實務》和《招標採購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五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招標採購法律法規與政策》、《項目管理與招標採購》和《招標採購專業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招標採購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六條 符合《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高、中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
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人事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於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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