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部發[200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表:1。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冶金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冶金專業工程(包括金屬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等)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英文名稱為:Registered Metallurgic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試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工作,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建設部為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審查機構。
第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
建設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部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製作和用印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註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並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七)註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規定條件取得註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或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四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應在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
(二)冶金專業相應工程技術諮詢;
(三)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備招標、採購諮詢;
(四)冶金專業相應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活動中形成的設計檔案,必須由本專業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生效。需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種類和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應由該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本專業其他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因冶金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託的單位依法向承擔設計責任的註冊冶金工程師追償。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由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一條 繼續教育是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繼續教育內容及要求,由建設部確定。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並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四)對本人在工程設計領域的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五)接受繼續教育;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完成的主要設計檔案上籤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八)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執業;
(九)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設計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經批准的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經批准的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專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
專業考試分:金屬冶煉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3個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符合《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學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在工程設計單位長期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冶金專業工程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冶金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成員並受聘擔任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或(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冶金專業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大型工程項目2項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項目1項和中型項目3項及以上,或中型項目6項及以上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
②在具有甲級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負責冶金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職務,負責冶金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達到本辦法(2)“技術業績和資歷”中第①項規定的業績,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冶金專業)或本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冶金專業優秀工程設計、本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提出考核認定申請,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工程設計單位的申請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人事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送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審核。
(三)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審核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送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四)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將審查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報建設部、人事部。兩部門對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覆核,將覆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建設部、人事部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委託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總後基建營房部的意見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單位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
(四)獲獎者應附有效證明,即獎狀、個人證書或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員名單。對獎項未頒發個人證書或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原始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項目主要圖紙圖簽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審查、複審工作,簽署審查、複審意見後將全部申請人員材料送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在審查、複審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