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4〕236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有關要求,指導商業銀行改進績效考評制度,設立存款偏離度指標,約束存款“沖時點”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促進相關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有關事項通知
一、商業銀行應完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績效考評管理,合理分解考評任務,從根源上約束存款“沖時點”行為。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不得設定單純以存款市場份額或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指標要求。
二、商業銀行不得採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
(一)高息攬儲吸存。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另設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
(二)非法返利吸存。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通過個人或機構等第三方資金中介吸收存款。
(四)延遲支付吸存。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關閉網上銀行、壓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五)以貸轉存吸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向“空戶”虛假放貸、虛假增存。
(六)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循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虛增存貸款。
(七)通過理財產品倒存。理財產品期限結構設計不合理,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於每月下旬,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
(八)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納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將財務公司等同業存放資金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臨時調作一般對公存款,虛假增加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沖時點”,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
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後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計算每季最後一月的月末存款偏離度時,“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計入金額不得超過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個季度最後一月日均存款增長率的均值)。月日均存款增長率=(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00%。
四、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商業銀行存款波動的日常統計監測,按嚴重程度採取相應監管糾正與處罰措施。
(一)各級監管機構建立商業銀行存款波動情況統計監測制度,對存款異動較大的,密切跟蹤、及時通報和糾正。
(二)對於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3%的銀行,自下月起連續暫停準入事項3個月以上;對於一年之內月末存款偏離度兩次超過3%的銀行,適當降低其年度監管評級。
對於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將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暫停其部分業務和期限超過90天資產的增長;並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穩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穩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4%的部分。穩定存款比例=剩餘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項存款*100%。
(三)各級監管機構負責督促並指導商業銀行將月末存款偏離度作為扣分項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區分嚴重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考核評價得分。
(四)各級監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五、財政部門在對相關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評價時,按照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和本通知有關規定,根據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存款偏離的處理處罰情況,予以適當扣分。
六、對於本通知發布之前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3%的銀行,各級監管機構會同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前與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並切實加以糾正。
七、本通知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