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法規標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各地區、各尾礦庫企業要組織開展尾礦庫汛前、汛期和汛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登記、匯總、處理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四、加強應急管理處置工作。

基本信息

【法規標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發文字號】安監總廳管一〔2012〕36號
【頒布時間】2012-3-30

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紮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精神,本著早部署、早行動、早預防的原則,切實加強2012年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尾礦庫事故特別是由自然災害引發的尾礦庫事故,促進全國尾礦庫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管理監督責任落實。各地區、各尾礦庫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深刻吸取近年來由於自然災害引發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切實把做好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落實尾礦庫企業、地方及部門防汛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特別要落實無主尾礦庫防汛責任,立足於防大汛、搶大險,將防汛措施細化落實到每個尾礦庫企業和作業崗位,有效防範因暴雨、洪水、土石流、地震等各類自然災害引發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切實做好尾礦庫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化隱患排查登記工作。各地區、各尾礦庫企業要組織開展尾礦庫汛前、汛期和汛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登記、匯總、處理存在的隱患和問題。一是檢查尾礦庫乾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滿足設計要求情況,認真覆核尾礦庫泄洪能力,履行閉庫程式的尾礦庫和停用尾礦庫應於汛期前排盡庫內積水,在用尾礦庫應於汛期前及早降低庫內水位,並嚴禁在降雨期間及之後一段時間內向庫內排放尾礦。二是檢查尾礦壩壩體穩定情況,以及處置主壩、副壩、攔水壩異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澤化、浸潤線逸出等安全隱患情況。三是檢查排洪構築物斷面尺寸、入水口高程與設計符合情況,汛前維修和疏浚情況,以及處置變形、位移、損毀、淤堵、過水不暢等隱患情況。四是檢查危庫、險庫治理責任單位汛前隱患治理進展情況,特別要檢查曾發生事故或遇險尾礦庫的防汛度汛設施運行及治理措施落實情況。五是檢查庫區周邊山體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土石流等異常現象,以及庫區範圍內是否存在違章爆破、採石、排放廢棄物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行為。六是檢查在建(整改)尾礦庫防汛度汛設施運行情況。七是檢查洪水後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和排洪設施完好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於4至8月對重點地區開展尾礦庫防汛安全專項檢查。
三、狠抓隱患整改治理工作。各地區要嚴格督促尾礦庫企業進一步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並督促整改到位;對一時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隱患,要切實加強防控工作,針對情況變化,採取應急措施,防範事故發生。對檢查發現的非法運行尾礦庫,要及時下達安全生產執法文書,責令企業停止向尾礦庫排放尾礦,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要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的尾礦庫隱患治理工程建設的跟蹤督導,及時了解進展情況,嚴把工程竣工驗收關。
四、加強應急管理處置工作。要強化尾礦庫汛期應急預案的修訂、備案和審查工作,進一步完善地方、企業應急管理和協調機制。要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水平。要強化應急物資保障,汛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要加強應急值班值守和檢查巡查,特別要加強停用庫的值班值守和檢查巡查,所有尾礦庫企業要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巡查,保障信息暢通,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及時上報。尾礦庫出現重大險情時,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果斷組織疏散撤離,有效應對事故災難。
五、高度重視極端氣候影響。各地區、各尾礦庫企業要充分認識極端氣候對尾礦庫安全威脅的嚴重性,特別要針對部分地區汛期提前或延後的極端氣候情況,完善尾礦庫安全度汛工作預案,強化極端氣候情況下尾礦庫安全防範措施。要切實加強與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聯繫,進一步建立完善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加強協作聯動,及時掌握天氣趨勢變化信息,及時發布防範暴雨、洪水、土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有效防範和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
六、嚴肅事故查處及其問責。各地區要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查明尾礦庫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蓄意瞞報謊報事故,以及執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重處罰,確保事故責任追究到位。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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