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做好企業民族工作的意見

三、積極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八)認真執行民族政策法規。 (十七)加強對民族工作的監督檢查。 在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要把做好民族工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各市(州)民(宗)委(局、辦)、經信委、國資委,在川中央企業,省屬國有重點骨幹企業:
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特別是隨著各類企業(含企業在民族地區所設子公司或獨立分公司,下同)參與民族地區資源開發的深度增加、廣度擴大以及民族成員之間互動交往頻率的不斷上升,企業與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的聯繫日益密切,與民族工作的關聯度日益上升,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方面的任務日益繁重,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高度認識和開展好企業民族工作。為此,根據國家民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國有企業民族工作的指導意見》(民委發〔2011〕219號)精神,現就切實搞好我省企業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做好企業民族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履行社會責任。民族工作是一項社會化的工作。作為重要社會組織的各類企業,肩負著做好民族工作的社會責任。過去,各類企業通過多種有效形式和渠道,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構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推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少數民族民眾就業增收做出了重要貢獻。對此,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心懷感激。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企業面臨更加複雜和繁重的民族工作任務,必須進一步增強做好民族工作的社會責任感和時代緊迫感,紮實推進民族工作。
(二)明確指導思想。企業的民族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把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的發展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聯繫起來,把民族關係的和諧、民族地區的穩定與企業自身的經營環境聯繫起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做出應有貢獻。
(三)主要工作任務。在全體職工中深入開展民族基本知識、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形成有利於民族團結進步的企業文化,增強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識和能力;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尊重各族職工的平等權利和風俗習慣,依法保障各族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生產要素聚集優勢,通過產業布局、項目合作、對口支援、結對幫扶、社會捐助等有效方式,帶動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支持少數民族民眾就業創業;及時妥善處置與企業相關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積極構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
二、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四)持續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納入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建設的全過程,作為優秀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全員參與、形成制度、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的意見》(中辦發〔2009〕34號)精神,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唱響各族人民好、民族團結好的時代鏇律,擴大民族團結的民眾基礎,夯實共同繁榮的思想基礎。根據企業發展願景和職工思想實際,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階段性教育有機結合、普遍性宣傳與針對性教育有機結合、領導學習宣講與全員學習教育有機結合,採取輔導報告、知識競賽、徵文評比、典型引路、展覽展示、文體活動、影視作品、公益廣告、以案說法等貼近社會現實、貼近職工思想,有利企業發展、有利社會和諧的各種有效方式和特色活動,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增強宣傳教育實效性。
(五)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按照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民委發〔2010〕13號)要求,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創新機制、創新形式、創新載體、創新手段,爭創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模範企業、模範班組、模範個人。堅持以人為本,把創建活動與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結合起來,與促進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結合起來,與解決各族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結合起來,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多辦好事實事,為實現、維護和發展好企業各族職工切身利益多辦好事實事。企業每年開展一次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督促檢查,企業自身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次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形成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
(六)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隨著市場發育充分度的提高和市場主體維權意識的增強,在與少數民族、民族地區進行交往、合作的過程中,企業要定期排查可能影響民族團結的不和諧因素,認真制定、完善因商業誠信問題引發經濟契約糾紛、職工意外傷殘引發民事賠償糾紛、限制少數民族人員就業引發政策歧視糾紛、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引發情感傷害糾紛進而出現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防範處置預案。一旦發生類似矛盾糾紛,企業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主動、就近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在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按照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按什麼問題處理的原則,堅持主要用教育、疏導、化解的方法,及時、就地、妥善處理,避免時間拖長、範圍擴大、矛盾激化、事態升級、性質轉化。切忌將與民族關係無關的問題歸入民族問題,防止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內部矛盾被敵對勢力利用。堅持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無論涉及哪個民族的成員,都要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七)熱忱為少數民族人員提供平等服務。各類企業特別是服務型企業要嚴格執行四川省民委、公安廳、商務廳、交通廳、工商局《關於糾正極少數賓館、飯店、交通、商店對少數民族人員的“拒住、拒食、拒載、拒賣”行為的通知》(川民委〔2008〕19號)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徹底清除有損民族團結、傷害民族感情的所有歧視性“潛規則”,切實尊重少數民族人員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益,熱情、主動為少數民族人員提供公平、均等、優質服務,讓各族民眾切身感受到民族大家庭的溫暖。凡屬明知服務對象是少數民族身份而故意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公平、均等服務的企業或服務人員,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積極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
(八)認真執行民族政策法規。支持各類企業到民族地區開展經濟活動,鼓勵將技術含量高、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項目安排和轉移到民族地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要切實遵守國務院、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分別於2005、2006年頒布),嚴格執行登記註冊、稅費繳納、信貸融資等方面的規定。在民族地區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要兼顧企業、地方和民眾三方利益,優先吸納民族地區各級政府、公司、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民眾、城鎮居民入股,優先為資源開發地民眾提供他們所需的本企業產品。要關照當地利益攸關方在產業配套、公共服務、勞動用工、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治安管理、文化傳承等方面的訴求。要充分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和各族民眾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九)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口支援。按照中央〔2005〕10號、省委〔2005〕17號檔案的要求,鼓勵企業與民族地區開展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鼓勵企業發揮自身的資金、人才、技術、管理優勢,幫助民族地區開展技術、人才培訓,提高少數民族民眾就業競爭力。國有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通過產業布局、項目合作、結對幫扶等有效方式,幫助和帶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
(十)切實保護民族地區生態環境。企業在民族地區興辦資源開發型企業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樹立環保和綠色發展理念,按照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要求,認真履行節能、降耗、減排責任,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要重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對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的關切,堅持“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建設補償機制的相關規定,配合地方政府解決好當地民眾增加收入和長遠生計問題。
(十一)積極推進少數民族就業創業。企業在民族地區興辦項目的過程中,要按照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當地人員的原則,吸納一定比例的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就業。對於因資源開發需要搬遷的當地少數民族,資源開發企業要儘可能吸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就業。在城市和散雜居地區的企業,要招錄少數民族人員就業。國有企業要帶頭給予少數民族人員平等就業的機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絕招錄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少數民族人員,並按國家規定為其購買工傷、養老、醫療、失業、計生保險和提供崗前培訓。對在招工過程中故意歧視少數民族人員的企業和工作人員,要依法嚴肅究責。
(十二)積極幫助改善少數民族民生。抓住了民生改善,就牽住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牛鼻子”。企業要樹立把民族團結植根於民生改善基礎之上的理念,履行關注民生、回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在民族地區從事資源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要主動參與和開展當地的扶貧開發、捐資助學、建橋修路、扶危濟困等公益事業。國有企業要積極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弱勢民眾奉獻愛心,以社會捐助等方式為改善民生做出貢獻。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要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對民族地區給予大力支持。企業在崗少數民族職工遇到難以克服的特殊困難時,企業黨組織、工會組織要給予關心和扶持。
四、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
(十三)重視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使用。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定向培養和“傳、幫、帶”等有效方式,大力培養和使用本單位的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發揮他們的特殊作用。國有企業要通過對口支援、職業培訓、校企合作、設立實習基地等多種途徑,幫助培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急需的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對此,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要制定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在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尊重少數民族職工的風俗習慣
(十四)嚴格執行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企業要切實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特別是少數民族在飲食、婚俗、喪葬等方面的特殊風俗習慣,依法保障他們沿襲或改變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和權利,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件發生。對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職工,有條件的企業應開設清真灶;沒有條件開設清真灶的企業,應按企業所在地的標準,向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在崗職工發放清真一伙食補貼。要保障少數民族職工歡度本民族重大節日的權利,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期放假辦法》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職工歡度本民族重大節日時給予假期並照發工資。
六、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十五)切實加強對民族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科學配置民族工作資源,建立健全目標明確、運轉協調、渠道暢通、反應快捷的民族工作領導體制。企業黨組織或行政班子中,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民族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運行機制。企業特別是在民族地區的企業,或者在民族地區從事資源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設立民族工作機構或進一步明確民族工作的責任部門,選配優秀幹部特別是年輕幹部、少數民族幹部負責民族工作,並提供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條件和經費。要把民族工作同企業生產經營、後勤保障、人力資源開發、企業精神培育、企業文化建設、管理服務等工作結合起來,同企業、車間、班組等各層面的工作貫通起來,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企業民族工作機構(人員)要加強與所在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門的銜接,溝通情況、傳達信息、研究工作,形成內外互動、共同推進的民族工作格局。
(十七)加強對民族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民族工作目標責任制,把民族工作納入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考核和企業績效考核。在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要把做好民族工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各級民委、經信委、國資委要通過有效方式和途徑,定期或不定期採取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相結合、面上督導與定點督導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執法檢查與項目執行檢查相結合等方式,督促企業民族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各級民委、經信委、國資委要在企業之間進行民族工作情況、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情況的評比活動,對取得顯著成效的,授予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範單位稱號;已授予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範單位稱號但民族工作出現嚴重問題的企業,要責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示範單位稱號。
(十八)不斷總結民族工作的新鮮經驗。各級民委、經信委、國資委要注意發現民族工作開展好的優秀企業,總結成功經驗,區分不同類型,加強分類指導,推動企業民族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對具有借鑑意義的典型經驗,要及時宣傳、推廣。
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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