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0]100號【生效日期】2000-04-18
【發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2000-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公安廳關於
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內政字〔2000〕100號2000年4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公安廳 二000年四月七日)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是保障和促進小城鎮綜合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認真搞好此項工作,在小城鎮及農村地區實行以居住地劃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以職業劃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制度,對於引導農村非農產業發展,促使農村剩餘勞動力就近向小城鎮轉移,加快小城鎮發展,減輕大城市人口壓力,改善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關係,保持社會穩定,加強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全面推進我區的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範圍
凡縣級城市市區及所轄鎮,旗縣城關鎮及旗縣所轄鎮,地級城市郊區建制鎮均應開展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小城鎮常住戶口辦理條件
凡在小城鎮有合法穩定的職業或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一定時間並繼續長時間居住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一)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經商或興辦第二、第三產業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二)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考試錄用的公務員和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四)經批准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或經批准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以及已有自建房的外商、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本人要求照顧在小城鎮落戶的大陸親屬;
(五)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的外商、華僑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大陸聘用的管理人員、生產骨幹及其直系親屬;
(六)與小城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七)在小城鎮居住的農民,由於土地被徵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承包荒山、荒地植樹造林,且在城鎮有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直系親屬。
三、小城鎮戶籍登記制度和審批程式
小城鎮戶籍登記實行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與當地原有居民在入學、參軍、就業、糧油供應、社會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義務,並統計為非農業人口。
凡符合條件需要辦理戶口的人員,須由本人或戶主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小城鎮戶口審批表》,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後報旗縣(市)公安機關審批,簽發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憑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
申辦小城鎮戶籍需要出具的基本證明有:房屋產權證或使用證、暫住證、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原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證明。此外,各地還可視不同對象,確定是否出具營業執照,聘用或錄用證、結婚證、驗資證明、納稅證明等。
四、具體實施要求
(一)為了加強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旗縣政府要以本意見為指導,提出當地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並制定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報所在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自治區公安廳備案。
(二)要主動增強政策透明度,通過各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意義以及辦理條件、審批手續等具體政策,以取得民眾和社會各界的參與、理解和支持。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嚴格審批,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熱情為民眾服務。
(四)根據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其農村土地是否收回,可不作為入戶條件。但要做好落戶人員計畫生育工作,注意計畫生育檔案移交,收回農村發放前二胎生育證。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應在處罰後再予辦理。
(五)各地制定的具體實施意見時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向辦理戶口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城鎮增容量等費用。對違反規定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六)如果發現申請人不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材料,弄虛作假騙取城鎮常住戶口的,一經查實,一律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其農業戶口。
本實施意見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各地區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公安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