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發布實施,旨在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發〔2007〕27號
【發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7-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哈政發〔2007〕2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黑政發〔2007〕51號)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緊密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完善政策、加強管理、依法監督,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促進我市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建設步伐。
二、主要目標和任務
切實解決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建立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在繼續清理歷年拖欠工資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力爭不再發生新的拖欠。全面執行勞動契約制度,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契約簽訂率達到70%以上;建立農民工職業培訓制度,力爭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每人掌握1至2項職業技能;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制訂並實行適應其特點的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能與現行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辦法;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制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認真解決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各方面問題,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近就業。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既要充分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使農民工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又要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努力適應新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既要積極引導和組織農民進城務工並安居樂業,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安置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保障進城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使他們進退有路。
(三)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統一,努力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既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又要緊緊依靠企業、社區和各類中介組織的力量,完善和提高針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
(四)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結合、方向性和漸進性相統一,統籌解決農民工問題。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又要依靠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解決城鄉長期分割的二元結構帶來的深層次問題。
四、認真解決農民工收入偏低和生產條件差的問題
(一)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從制度和機制上杜絕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契約約定執行,確保按時足額以現金形式發放農民工工資;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實行重點監控,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點,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同時要為農民工投訴、舉報提供便利條件。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封存或扣押其財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欠薪逃匿的,公安機關要予以追捕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要進一步落實《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和《黑龍江省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對拒不繳納保險金的建設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實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銷許可證直至清出建築市場等行政處罰;同時負責進一步規範、完善招投標辦法,加強建設工程結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結算行為,對不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不落實建設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為其發放施工許可證和批准開工報告。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訂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規定提出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建議;市總工會負責在我市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試點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指導和協調用人單位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發揮政府對用人單位工資增長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所有用人單位都要確保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以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藉口故意壓低農民工工資,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不得強迫農民工加班,不得隨意延長工時;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由各用人單位負責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如實向招用的農民工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知識及處理事故的應急措施等;同時要在安置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說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降低職業危害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農民工簽訂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職業安全衛生責任的契約或協定。安全監督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農民工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宣傳,提高農民工的職業病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把關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未經職業衛生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違法立項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職責,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定期開展現場監測,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有效減少和消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確保勞動者的健康安全;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的監督,及時把申報情況及農民工接觸職業病危害情況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後,衛生行政部門要負責監督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並定期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監管職責,特別是要加強對漠視職工安全與健康、職業危害現象嚴重的用人單位的監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堅決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對拒不整改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依法追究監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
(一)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步伐,逐步實現平等就業。要進一步理順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逐步形成城鄉統一、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部門不得設定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二)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進城後享受城市公共就業服務列入當地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工進城後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要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用工為名坑害、欺詐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強化職業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和就業。農業部門要擴大“陽光工程”的實施規模,培訓新型務工農民,增強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就業能力。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合作,採取有效措施,將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培訓納入就業再就業培訓計畫,保證其能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政策;對國家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工種,要經過考核合格後,為其發放職業資格證書。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等組織的作用,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學校開展適合農民特點和需求的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大力發展訂單式、委託式培訓,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農民工外出就業培訓和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運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和扶貧資金,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擴大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面向農村的招生規模。建立政府助學、助學貸款和獎學金制度,採取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學費、半工半讀、社會捐助等多種形式,幫助農村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要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職業教育機構要依託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指導中心和各縣(市)職業培訓基地,建立起專業門類齊全,面向社會提供職業預測、職業介紹、職業鑑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用人單位必須對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強制其提取職工教育費,用於政府組織培訓。由各級政府安排專項財政扶貧資金,對貧困農民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帶頭人進行扶貧培訓。
(四)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並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和備案手續。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風險金。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統一制定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勞動契約範本,在全市範圍內推行。要監督企業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嚴肅查處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要以農民工集中的建築、礦山、餐飲、加工等行業為重點,著力抓好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工作。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幫助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勞動契約。
(五)依法保護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權益。用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保護女性農民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農民工或提高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性農民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不得在女性農民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招用未成年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勞動保障、財政、教育、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要研究制訂投訴舉報獎勵辦法、在校實習管理規定以及文藝、體育單位招用少年學員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防止使用童工現象的發生。通過積極開展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障制度的專項檢查活動,從嚴懲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一)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為與其建立勞動契約關係或有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要用3年左右時間,推進以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畫”。對農民工比較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等重點行業,到2007年年底,要實現大部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目標。農民工因事故發生傷亡時,要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並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對跨地區轉移就業農民工受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問題,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2種方式。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結合實際制訂適合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特點的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安全監督管理、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作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必要條件。
(二)努力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問題。要按照“低費率、保大病、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切實解決農民工的住院醫療保險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和農民工特點,制定繳費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的專門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實施辦法,並適時選擇農民工集中的地區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開。對農民工中已經穩定就業、具備參加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也可隨用人單位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或者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辦法參保。要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門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為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便捷、靈活的醫療審核結算服務。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制訂相應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醫藥費報銷辦法。
(三)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關於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要求,積極開展調研,制定適合農民工就業特點的農民工參保辦法。對已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社會公共服務
(一)將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服務體系。農民工實行以輸入地政府為主的屬地管理。各區、縣(市)政府在編制城鎮發展規劃、制訂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長期在當地城鎮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城鎮公共服務的需要,努力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在編制公共財政對城鎮公共服務體系支出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鎮公共服務體系。
(二)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由輸入地政府承擔,並將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當地教育經費預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政策,適當放寬農民工子女入學條件,保證農民工子女入學。財政部門要按學校實際在校生人數(含農民工子女)核撥學校公用經費。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要抓緊研究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與農民工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銜接辦法,城鎮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免除學雜費,輸出地政府仍要繼續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常年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應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招用農民工居住的員工宿舍。要對農民工居住用房給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勵,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要把長期在城鎮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支持社會力量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建設農民工社區。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和租賃自住住房。積極推進社區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通過完善社區文化設施和公共服務,豐富農民工業餘文化生活,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加強農民工衛生預防工作。輸入地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針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在傳染病高發季節,加強對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並形成工作制度。農民工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傳染病免費治療政策。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子女(兒童)納入當地免疫規劃,使農民工子女(兒童)與當地兒童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免費接種政府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
(五)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服務,實現流入人口和戶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務,嚴禁亂收費、亂罰款。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在招用已婚育齡農民工時,應要求其出示經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主動配合當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輸出地要加強農民工輸出前的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簽訂協定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工作,簡化手續,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八、努力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促其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市逐步實現一元化戶籍管理期間,各縣(市)、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農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居住地登記落戶。對在市區內就業的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落戶。公安部門要及時主動為農民工在現居住地辦理《居住證》,並實行“一證通”管理制度,即凡在我市暫住7日以上的外來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憑此證可在我市享有租賃房屋、招工就業、辦理營業執照、子女入托入學、免費接受疾病預防等相關待遇。
(三)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對非法侵占或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對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檢查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12333”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諮詢電話,開通統一的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專線並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要探索建立舉報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獎勵制度。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爭議要優先受理、速辦速結。
(五)做好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普法規劃,在組織農民工外出務工時,要通過發放“春風卡”和“維權手冊”等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各法律援助和服務機構要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工作重點,保障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的作用,對農民工申請的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鼓勵、支持律師和有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強化工會等民眾組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領域,以農民工為重點對象,大力推進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勞動保障、農業、建設等部門要積極幫助支持工會組織吸納農民工加入工會。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維權機制,以勞動契約、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障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民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眾監督。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婦女維權崗”的教育、維權功能。對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
九、因地制宜地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一)加快農業產業化步伐,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各區、縣(市)要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建立健全龍頭企業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鼓勵龍頭企業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要繼續加大農村水利工程、農村公路、農村電網等基礎設施的投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的資源和勞動力,調動當地的積極性,增加農民就業機會。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新機制。
(二)統籌城鄉區域布局,大力發展小城鎮、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共設施的投入,特別要加強農村基層醫療、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要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把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展作為政府擴大就業的重要手段,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要加強以縣城為中心的城鎮體系建設,啟動縣域經濟改革創新工程,增強縣域經濟實力。要引導有關產業向山區和貧困地區轉移。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山區和貧困地區要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十、建立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一)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體系。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進城後相關權益保障的協調與落實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並邀請市委宣傳部、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農民工管理的責任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各項政策的落實。各區、縣(市)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建立農民工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和信息提供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醫療衛生、居住條件、計畫生育、法律維權、治安管理、宣傳教育、專項統計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統計部門要會同勞動、公安、人口和計生、農業等部門,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三)著力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要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包括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技能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水平。要在農民工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農民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成為既熟練掌握職業技能,又具備良好職業道德的合格勞動者。要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和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要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履行當地城市居民應盡的義務。
(四)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要加強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認真總結和積極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對非公正對待農民工、甚至損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要給予批評和曝光,逐步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幫助農民工的良好輿論環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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