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適應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合理引導人口流動,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統籌配套,有機融合。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就業轉移和人口集聚相統一,激發城鎮化發展的潛力。
——積極創新,質效並重。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和試點先行,著力破解制約戶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礙,促進常住人口城鎮化提質增效。
三)總體目標。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制度,引導農村人口有序轉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新型戶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1%,“十三五”時期努力實現50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政策。
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養、繼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參照小城市標準執行。
(五)有序放開大中城市落戶限制。
在城區人口50-100萬的黃石、十堰、荊州、荊門、鄂州、孝感、黃岡、鹹寧、隨州市和城區人口100萬以上的襄陽、宜昌市市區,具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最高不超過2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養、繼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六)科學控制武漢市人口規模。
改進現行落戶政策,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落戶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七)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突出問題。
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積極解決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民工落戶問題,榮獲市、州以上優秀(傑出)農民工、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含往屆畢業生)、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和技術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完善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九)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
貫徹落實《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取消暫住登記,實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工本費。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機制,並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依法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權利。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地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大力推進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依法自願有償退出的有效機制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的實現路徑。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普惠性學前教育和異地中高考的政策。完善城鄉一體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健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消除低保和優待撫恤的城鄉差別,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加快以“城中村”為重點的棚戶區改造,把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的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權劃分承擔和分擔相應的支出責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髮而動全身。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角度,切實把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具體督辦落實,要將戶籍制度改革納入重大改革項目和政府工作目標,全面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實施,專項督辦檢查,積極穩步推進。
(十五)制定政策措施。
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認真分析評估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體辦法,報省公安廳備案。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照本實施意見,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體措施,落實經費保障。
(十六)做好宣傳引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關聯度高,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