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85]教學字004號
發布日期:1985-2-25
執行日期:1985-2-25
高等學校招生注意錄取德智條件優秀的殘疾考生,體現了國家對殘疾考生的關懷。殘疾考生雖然身有殘缺,但他們中的許多人並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學習和從事某些工作的能力。這些人要求上進,刻苦努力,專心致志,希望能夠升學深造,為祖國“四化”建設貢獻聰明才智,我們應該支持和鼓勵他們。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殘疾考生”是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所從事的工作者。
二、各高等學校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出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上述殘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因殘疾而不予錄取。
三、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應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的,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負責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