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契約;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契約;
5.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契約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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