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賬簿

資金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

法律依據

1.但是1993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25號文中說到: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定“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也就是說,已經沒有所謂記載流動的賬簿了。

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計算印花稅。至於金額較大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1988]255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如果企業已貼花完稅,則不再以繳款書方式繳納應視同完稅。但今後如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以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

具體操作

資金賬簿包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但現實中這兩項在總賬中有記載,把花買回來後貼在總賬上即可;

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屬於普通賬本,每本貼5元印花稅票即可;

資金賬簿如果需貼印花稅稅額較大可以匯貼,由單位在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稅款,地稅會出具一個印花稅完稅憑證,具體申報手續可以諮詢地稅機關。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