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3年4月3日,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建金管〔2003〕7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的職責許可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2002〕149號)、《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0號,以下簡稱《機構調整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準則
(一)管理中心是依照《條例》規定設立的直屬設區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二)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統一決策,統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實行統一規章制度、統一核算。
(三)管理中心設立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當符合《條例》、《通知》和《機構調整意見》等規定。
(四)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不是獨立的事業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權範圍內履行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
二、管理中心的職責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組織執行,編報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提交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三)委託由管委會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按規定支付手續費;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五)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發放,按照管委會審議批准的比例購買國債;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後執行;
(九)審核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十)與職工、單位和受委託銀行定期對賬;
(十一)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十二)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向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四)向設區城市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呆賬核銷,並報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十五)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內部授權管理制度
(一)根據管理水平、工作業績、風險控制能力以及業務管理工作的需要等,管理中心對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實行法人內部授權管理。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範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不得超越許可權。
(二)法人內部授權分為基本授權和特別授權。基本授權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對其管理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管理許可權。特別授權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機構對其管理範圍內住房公積金基本管理許可權以外的許可權。
(三)基本授權包括以下事項:
1、執行、完成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計畫;
2、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
3、審核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轉移;
4、受理職工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申請,負責貸款審核和貸後管理;
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催建和催繳;
6、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對賬和查詢;
7、提供住房公積金政策諮詢。
(四)特別授權包括以下事項:
1、在管理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或者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賬戶下設立二級賬戶;
2、編制並向管理中心報送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畫、年度預決算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3、按照統一的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內部核算,對管理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單獨列賬;
4、提出分支機構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報管理中心統一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執行;
5、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發生呆壞賬時,通過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式審批後,辦理呆賬核銷;
6、經管委會同意,承辦管理中心授權的其他事項。
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調整分支機構有關政策後,將對特別授權的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五)管理中心對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授權,應按年度簽訂書面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授權人全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權人全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授權範圍和期限、越權責任追究以及授權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內容。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籤字和蓋章。
(六)管理中心實行法人內部授權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經管委會審議後實施;授權書籤訂後報管委會和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四、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
(一)管理中心根據設區城市編制管理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和業務需要,擇優聘用工作人員。業務經辦網點的工作人員由管理中心委派。分支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內擇優聘用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分支機構負責人由管理中心聘任,經管委會提名,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二)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業務經辦網點的日常辦公經費由管理中心統一管理、撥付和核算。分支機構按年度編制管理費用預算,由管理中心匯總報設區城市財政部門統一批覆。分支機構按照批准的數額從其增值收益中通過管理中心上交財政部門,管理中心將財政部門撥付的相應的管理費用如數撥付到分支機構的管理費用賬戶內,由分支機構按規定使用並進行核算。
(三)管理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崗位責任、檔案管理、稽核和內部審計、考核、獎懲等制度,制定日常業務、費用收支等管理辦法,統一業務操作規程,加強賬戶、現金和報賬管理,防範資金風險。
(四)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授權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定期進行業績考核,根據考核和檢查的結果,按規定及時調整授權範圍。
(五)管理中心應通過網路管理系統,對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的日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六)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從事各項業務活動,超出授權範圍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中心要予以糾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與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其他
(一)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貫徹執行。
(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