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形成權(形成訴權),指必須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的形成權。
間接形成權,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 可撤銷契約中的撤銷權;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契約;
(2) 訂立契約時顯失公平;
(3)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契約;
(4) 乘人之危訂立的契約。
(二) 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
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三) 情勢變更中的契約變更權和解除權。
《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契約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契約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契約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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