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認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生法律關係變動效力的形成權。
拓展現代民法所規範的形成權,通常是由形成權人以單方意思表示進行,當相對人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無須強制執行,也無須求助於法院,一旦形成權人依法正確實施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當然這僅限於形成權本身,而不及於其接續下來的請求權的行使。若請求權的行使,仍須藉助於法院。此時,形成權的效力乃是請求權的前置問題,可由法院一併加以審查。 【 黃立:《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0頁。】這種常見的普通形成權在德國法學界被稱之為單純形成權(einfaches Gestaltungsrecht)【我國大陸學者邵建東教授將譯為簡單形成權,參見邵譯梅迪庫斯所著《德國民法總論》,第76頁。王澤鑒教授則將其譯為單純形成權(王澤鑒:《民法總則》,第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