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保護各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及跨行政轄區的較大環境問題;牽頭調查處理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縣政府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環境保護流域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資金安排的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公布重點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價生態環境質量報告;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九) )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標準,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申報工作;參與擬訂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監督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組織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技術引進和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1、組織協調全局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財務、後勤、接待、公車行政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人事工作政策、法規,負責局機關及其所轄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3、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表彰,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範化建設;負責環境保護幹部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5、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組織擬定全縣環境保護政策和規章,負責環境保護專項規章和地方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審查辦理和管理環境行政執法證件。
3、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審查和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負責製作法律文書及執行工作。
4、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執法監督。
5、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環境宣傳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總結推廣環保先進典型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三)綜合科
1、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負責環保專項規劃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2、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大氣、水體、噪聲、放射性、電磁輻射、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規劃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3、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鄉鎮企業環境管理,參與工業污染項目環保設施驗收;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縣清潔生產項目審批及清潔生產推廣工作;辦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出口許可工作;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管理。
4、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規、規章和規劃;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提出縣級以上新建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參與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組織調查處理生態環境事故;參與以自然環境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審批及環保設施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石漠化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
5、擬定全縣開發建設環境管理項目、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負責縣管和省、市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查和“三同時”管理;組織實施經濟開發區、城市新區等區域性開發建設環境影響評價。
6、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技術標準;負責國家及省、市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作,負責環境標誌申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申報;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環保產品技術標準,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管理。
7、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四)環境監察大隊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依據開陽縣環境保護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負責排污費徵收工作;
4、編制排污費污染源監測計畫,組織實施轄區內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及年審,並參與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5、負責對污染設施運行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限期治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污染源環境管理檔案;
6、負責對轄區內第三產業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
7、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及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8、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9、承辦縣環境保護局或上級環境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開陽縣環境監測站
1、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對轄區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2、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計畫;
3、開展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對環境各要素(空氣、水、聲等)進行監測,及時準確、科學系統地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4、開展全縣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對全縣污染排放狀況實施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狀況及變化趨勢,為排污企業管理及排污費徵收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數據;
5、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和現狀評價資料,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監測及“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
6、為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中的總量核實和檢查提供實測和核實監測數據;
7、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據;
8、承擔應急監測任務,負責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
9、參與本轄區污染事故的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10、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的年檢和抽檢工作;
11、根據企業委託組織開展有關的環境監測和環保產品的鑑定工作;
12、積極開展環境科研工作,為社會提供技術服務。
13、完成上級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