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陽縣民族事務局

(二)貫徹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協調推動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指導和協調民族宗教重大節慶活動,負責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民族宗教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重大事件;參與民族宗教領域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民族關係、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分析、匯總有關工作動態與信息,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貫徹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協調推動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指導和協調民族宗教重大節慶活動,負責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民族宗教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重大事件;參與民族宗教領域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民族關係、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五)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事項,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愛教、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承辦宗教工作隊伍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會議安排、後勤保障和車輛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培訓、勞動工資和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民族基本知識、民族宗教工作理論、民族宗教工作成就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對外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工作;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幹部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提案;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年鑑史志工作;負責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工作;負責指導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族領域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防範機制建設工作;負責民族領域有關矛盾問題的協調處理;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民族地區統計分析有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品生產有關工作;負責民族項目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交流工作。
(三)宗教科
負責承辦宗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負責聯繫宗教界及民間信仰人士;指導鄉(鎮)宗教事務管理部門依法對宗教信仰事務進行管理;受理、審核宗教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防止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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