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豁為良

開豁為良

清代改變某些賤民法律地位的措施。處於清代社會最低層的是包括奴婢、隸卒、倡優、樂戶、惰民、丐戶、九姓漁戶、疍戶和細民(即佃仆)的賤民等級。其中奴婢占絕大多數;惰民、丐戶、九姓漁戶和細民則只存在於特定地區,人數較少。清代法典明確規定奴婢、隸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

乾隆 乾隆

清代改變某些賤民法律地位的措施。處於清代社會最低層的是包括奴婢、隸卒、倡優、樂戶、惰民、丐戶、九姓漁戶、疍戶和細民(即佃仆)的賤民等級。其中奴婢占絕大多數;惰民、丐戶、九姓漁戶和細民則只存在於特定地區,人數較少。清代法典明確規定奴婢、隸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們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只準許從事被人賤視的職業,如男子作小手藝、小買賣、吹鼓手、抬轎子;女子當伴娘、收生婆等。不許讀書、應舉、做官,不準與良人通婚,等等。自雍正元年(1723)開始,清廷發出一系列詔令,開豁某些賤民為良民。雍正元年下令,削各省樂籍及浙江惰民、丐戶籍,令其改業為良;五年決定將皖南伴巪、世仆開豁為良;七年將奧東疍戶與齊民一體編查;八年除常熟、昭文(今江蘇常熟)丐戶丐籍,列為編民。乾隆三十四年(1769)規定,準將徽州(今安徽 歙縣)、寧國(今安徽宣城)、池州(今安徽貴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開豁為良。嘉慶十四年(1809)重申關於將皖南細民與樂戶、惰民、丐戶一樣削籍並改業為良的命令。這些賤民被豁賤籍後,除在日常實際生活中仍被賤視外,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應有的全部權利。他們被準許從事農業或手工業、商業,甚至也可習文讀書,但不得應試出仕或捐納為官。直至其第四代孫,在本族親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條件下,方準報捐應試。但開豁為良為賤民脫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對這一部分人的生產力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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