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意見

(一)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布局規劃。 (三)加快建設中高檔養老服務機構。 (2)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實行互助共濟,降低養老服務機構運營風險,維護養老服務機構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開縣人民政府
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意見
開縣府發〔2012〕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積極應對我縣人口老齡化形勢,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滿足廣大老年人不斷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2010年末,全縣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23.3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14.2%,並呈現出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速度加快的特徵。預計到2015年,全縣老年人口將達到28萬人,約占全縣總人口的16.5%。全縣有養老服務機構60所,總床位數4700張,每千名老年人擁有的床位數僅20張,且大多數養老機構設施不全、功能單一,遠遠不能滿足養老需求。制定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有利於擴大養老服務覆蓋面、增加養老服務設施數量、提高養老服務質量,有利於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增加社會就業崗位、促進社會和諧。
二、基本原則
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投資興辦的為老年人提供託管、養護、醫療、康復、教育、文體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專業養老服務公司,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事業單位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工商部門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
(一)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制定規範發展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平、公開、規範的養老服務準入制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推進養老服務業市場化、產業化、規模化、社會化。
(二)堅持城鄉統籌與分類指導相結合。根據城鄉不同需求和不同群體老年人消費能力,科學確定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對不同類別的養老服務組織機構進行分類指導。
(三)堅持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相結合。針對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中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民辦公助、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專業化養老服務企業等優惠政策,並在資金和人才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投資積極性。
(四)堅持規範管理與維護權益相結合。健全行業管理規章制度,逐步推行行業自治。加強市場監管,倡導誠信經營,規範服務行為,切實維護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人員和休養老人的合法權益。
三、目標任務
積極推進社會辦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設施建設,建立完善相關政策體系和監管措施,形成各種投資主體共同推進,多層次、多形式社會化養老服務機構共同發展的格局。到2015年,力爭全縣新增社會辦1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10家,養老床位保有量達到1.5萬張,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占全縣養老床位的比例達到60%以上,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得到較好滿足。
(一)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布局規劃。把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布點專業規劃,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內容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將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提高居家養老和社區服務質量。積極培育養老服務中介組織,引導養老服務組織和社會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和社區照料服務,選擇一批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服務質量好、社會信譽度高的服務組織作為居家養老服務定點單位,發展一批社區養老項目,新建一批適合老年人活動的遊園、廣場和室內場所,不斷提高居家養老和社區服務質量。
(三)加快建設中高檔養老服務機構。採取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方式,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獨資、合作、參股、捐資、捐物等方式,建設或支持建設一批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老年養生莊園、老年福利院、老年康復中心、老年公寓、老年養護院等養老服務機構,力爭到“十二五”末建設1-2個環境優美、品質優良,以市場高端服務為主的大型綜合型養老服務機構,滿足不同層次老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四、政策扶持
(一)扶持範圍
經民政部門審核,並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12-99)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MZ008-2001)要求,建築密度不大於30%,建築物容積率城區(郊)、鄉鎮分別控制在2.0、1.8範圍內,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養老服務企業登記證書)和《重慶市養老機構證書》,並投入使用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均可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參照執行。
(二)申請方式
養老服務機構申請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相關申請資料經縣民政局審核後,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審批。
(三)優惠政策
1、建設用地
(1)規劃新建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服務設施,其建設用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用劃撥方式優先供地。
(2)新建營利性養老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採取“招拍掛”方式供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最低標準收取。
(3)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土地。
(4)通過招商引資新建的養老服務機構,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解決。
2、資金補貼
(1)建設補貼。2012年1月1日後,新建和擴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增加床位100張以上的,縣財政按新增床位數給予每張4000元的建設補貼,補貼資金在該機構建成投入使用後的3年內分次撥付到位。租用房屋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且租期5年以上(含5年),一次性增加床位100張以上的,縣財政按新增床位數給予每張1000元的建設補貼,補貼資金在養老服務機構建成投入使用後的5年內分次撥付到位。
(2)運營補貼。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收住開縣籍低保老人、“五保”老人、“三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按實際入住人數,每人每月分別按100元、200元、200元、400元標準給予補貼;收住開縣籍其他老年人的,按實際入住人數,每人每月按100元標準給予補貼。
(3)培訓補貼。對自主招用下崗失業並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再就業崗前培訓的,按實際培訓人數給予每人每月(三個月)500-600元的培訓補助。
(4)用工補貼。對招用庫區移民或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包括1年)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可一次性享受再就業崗位補貼2000元,並補助單位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期限不超過3年。
(5)對同時符合國家扶持發展服務業、開縣全民創業和招商引資相關補貼政策的,可就高享受。
3、稅費優惠
(1)免收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垃圾處理費、企業所得稅和提供的育養服務收入的營業稅。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
(2)養老服務機構在新增崗位中招錄下崗失業人員的,可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3)機構建成運營後,前三個財務年度按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內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補貼;後兩個財務年度按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內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
(4)減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原則上用於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民防設施建設。
(5)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和規劃綜合費。
(6)按減40%的費用收取工商註冊登記費,最高註冊登記費不超過3萬元。
(7)養老服務機構與居民家庭用水、用電、用氣同價。
(8)凡國家及市級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收費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9)入駐機構從註冊登記到正式運營期間,國土房管、環保、規劃、建設等部門相關經營性及服務性收費,均按不高於最低標準50%收取。
(10)排放污染物達標的,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准後可以免交排污費。
(11)免繳殘疾人保障金。
4、人才保障
(1)有計畫地在職教中心增設與養老服務業相關的公共事業管理服務專業,定向培養老年醫學、管理學、護理學、營養學以及心理學等方面專業人才,解決企業用工問題。
(2)機構引進的各類人才,享受《中共開縣縣委 開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萬名人才引進工程”實施意見》(開委發〔2011〕27號)規定的相關政策。
(3)機構引進的各類人才及招用的普通從業人員享受縣內教育、醫療保障同等政策。
(4)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能力考核,經鑑定考核合格並獲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鑑定補貼。
(5)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將工資關係掛靠在縣級事業單位的方式引進醫療護理方面的高層次人才或緊缺專業人才。
5、醫療保險
(1)具備醫護專業人員和設施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可內設醫院、門診等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經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養老服務機構不具備自辦醫療機構條件的,可與附近醫院簽訂合作協定,由協定醫院提供醫療服務。
(2)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實行互助共濟,降低養老服務機構運營風險,維護養老服務機構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6、融資保障。加大金融機構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增加養老服務項目信貸投入,在同等條件下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貸款予以優先支持。對新建或擴建的養老服務機構,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且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其項目銀行貸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貼息,自項目貸款之日起縣財政貼息三年。
7、表彰獎勵。養老服務機構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市民政局評為五星、四星、三星級養老服務機構的,每個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並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支持發展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縣民政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建委、民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規劃、衛生、人口和計生委、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供電、供水、燃氣等部門和單位參加,定期研究,統籌解決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中的問題。
(二)搞好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宣傳報導,引導老年人樹立新的消費觀念,努力為養老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機構應圍繞老年人需求,不斷推出新的老年服務產品,開展體驗銷售、真情銷售、微利銷售等,並進行恰當的定位宣傳,促進養老服務業的良性發展。
(三)強化監督管理。嚴禁以辦養老服務機構為名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擅自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嚴禁擅自改變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設施的用途;嚴禁擅自出售、出借養老服務設施;嚴禁在養老服務場所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其他業務。如違反上述規定,財政應收回各項補助資金,並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養老服務機構因註銷登記、終止、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債務糾紛須處置養老服務機構土地資產的,如土地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補償,收回的土地優先用於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如土地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按照相關檔案或出讓契約的規定處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民政養老機構興辦意見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
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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