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同年年底,王剛到法院起訴離婚,後撤訴。但是撤訴後兩人仍然冷戰,其間夾雜著爭吵。2016年初,兩人來到法院再次申請離婚,這一次在法庭上,兩人對財產各執一詞,小到光碟、鍋碗,大到電視冰櫃,爭執起來“細緻入微”。
清單內容

其次是關於家具和日用品的分割問題,男女雙方爭執激烈。兩人還特意列了一張物品清單,“空調3台、洗衣機1台、4隻枕頭、夫妻碗筷各1對、襪子2雙……”等等都記錄在列,數數有79項之多,另外還有拖把、梳子、衣架等零星物品。
法院判決
因為兩人無法提供這些物品的購買發票,法院認為未能提供發票的物品,雙方均無證據證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但該部分物品也屬於為雙方共同生活而購買,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因為王剛和李玉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僅1個月左右,各自收入相對獨立,法院根據各自出資、使用情況、物品價值結合雙方的分割意見最終酌定了分割。最終判決原告王剛和李玉離婚。
針對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爭執問題,法官提醒:中國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