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長沙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鄉村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的廚師。
第四條 鄉鎮政府、村委會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農村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鄉鎮政府應建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協調機構和農村集體聚餐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的申報備案和現場審查指導工作。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安全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區、縣(市),鄉鎮、村(社區)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區)為主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現場審查、督促整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鄉鎮負責對轄區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進行備案管理。鄉鎮與各區、縣(市)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負責對轄區內鄉村廚師進行健康體檢與衛生知識培訓,並建立鄉村廚師基本檔案。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應當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和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第七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選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身體健康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
第八條 承辦廚師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應對舉辦人採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採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單位採購,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九條 承辦廚師應按照有關衛生要求加工製作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飲具必須洗淨消毒合格。不具備冷盤加工條件的,禁止使用冷盤。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十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農村聚餐主辦者是申報備案責任人。每次聚餐活動時,責任人須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村(社區)委員會受理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立即向鄉鎮食品安全責任部門報告,鄉鎮在24小時內派出食品衛生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衛生審查並督促整改,聚餐人數超過500人的,鄉鎮應商請區、縣(市)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舉辦者及廚師班負責人應立即向村(社區)委員會報告。村(社區)委員會、鄉鎮(街道)政府和區、縣(市)政府應按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規定要求的時限、程式實施報告。同時保護好現場,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舉辦者和承辦廚師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鄉村廚師個人檔案,定期進行公示,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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