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水體、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林植被及園林文物、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 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六條 編制新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總體規劃和修訂已建成公園綠地的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依法報市規劃、綠化管理部門審批。規劃設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批。
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並建立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八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市政府設立城市綠線保護專項獎勵資金,用於鼓勵監督非法毀綠行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線內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內綠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綠地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恢復綠地。
在城市綠線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市綠化管理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法定許可權報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建設工程竣工後,市綠化管理部門參與竣工驗收,附屬綠化工程未經市綠化管理部門驗收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市綠化管理部門應根據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每年十月底前制訂下一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畫,明確公園綠地建設項目、建設主體、建設規模和資金來源,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立項。自籌資金的公園建設項目,應由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納入全市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畫。
第十四條 市規劃、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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