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依法整治五一廣場周邊非法占道經營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五一廣場及周邊的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從事非法占道經營行為。
二、自2009年10月28日起,對繼續在上述區域從事非法占道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五一廣場周邊非法占道經營行為經依法整治後,相關經營業主需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可以進入市城管局公布的規範疏導點進行經營。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