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號
《長沙市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已於2004年4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譚仲池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長沙市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省會長沙人才發展環境,加快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國內外優秀人才來長沙創業和工作,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才,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長沙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市人事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居住證》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有效期限和簽發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1年、3年、5年或10年。
第六條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住和工作享受市民待遇的證明;
(二)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在本市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四)享有人才居住證制度規定的其他權益的憑證。
第七條 《居住證》由市人事局商市公安局印製,由市公安局發放。
第八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本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程式
第九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才要求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登錄“長沙人才市場”網站,在網上填寫《長沙市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並傳送到市人事局。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契約的申請人,應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契約;在本市創業的申請人,應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聘用的申請人,應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請人,除提交上述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具體量化評價標準(另行制定),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長沙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辦理〈長沙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辦妥並發放《居住證》。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條 凡持證的國內外人才,免予辦理其他就業和居住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持證人創辦的企業可以在本市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企業貸款貼息或科技項目資助。持證人可在本市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才資金資助,申報科技成果獎勵和科技人才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持證人經本市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聘用,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十七條 持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依法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可以不轉移至本市。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為持證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八條 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持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外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轉移手續。
持證人在本市購房時,可以申請與本市居民相同金額的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
第二十條 持證人可在本市辦理九座以下旅行車和轎車牌照,並可在本市申請辦理駕照和參加年檢。
第二十一條 持證的境內人員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和因私出國手續。並可憑《居住證》按規定申請辦理赴港澳往返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子女可申請在本市就讀,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義務教育階段,由市和居住地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 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持證的境外人員可以在本市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四條 持證的境外人員,可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二十五條 持證的境外人員,優先辦理往返簽證。持證的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往返簽注手續。
第二十六條 隨同持證人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享有與持證人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到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持證的境內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可以取得本市戶籍。具體手續按公安部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