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居住證辦理及變更登記指南

長沙居住證辦理及變更登記由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流動人口與出租屋服務管理站受理

辦事條件

(一)凡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擬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於居住之日起三日內申報暫住登記;

(二)擬在長沙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滿十六周歲並有固定居住(租住)住所或穩定職業的流動人口,應當申辦居住證。十六周歲以下和非長沙市戶籍學生可以申辦居住證。

申請材料

(二)住所證明(根據申領人居住處所不同,對應提交房屋租賃契約、房屋購買契約、房屋產權證書或單位、學校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等其中一類即可)

(三)近期1寸彩照1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四)育齡婦女還須提供婚育證明(非必要條件,無婚育證明的,受理單位需通報當地計生部門);

(五)申請辦理有效期為三年、五年的居住證,需在已居住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並提供長期工作契約或房屋租賃契約。

辦理流程

(二)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流動人口與出租屋服務管理站受理;

(三)社區民警審核、錄入信息;

(四)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視窗制證、發證(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大部分在出入境接待室視窗制證、發證,以當地公示為準)。

辦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申報暫住登記後7日內辦理居住證

(二)承諾期限:申報暫住登記後城區及四區縣市城關派出所1個工作日辦結,農村派出所3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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