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第十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有保護和改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十三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正式發布的各類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建立產品自檢制度。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長春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施行令: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長春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將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範圍內,並經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符合吉林省地方標準(《無公害農產品》)的種植業、養殖業(食用類)未加工或初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種植業、養殖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無公害農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工商、商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市場管理,逐步擴大無公害農產品在市場中的份額,完善市場準入制度。
第七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在發展無公害農產品事業的基礎設施、重點項目二重點產業、關鍵領域的開發上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
第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立和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經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設定標牌。標牌應當註明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名稱、品種、品牌、面積、生產單位、批准日期、有效日期、產地位置等。
第十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有保護和改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基地水源附近排放和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棄置其他有害物質、傾倒生活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在農用水中浸泡清洗裝貯過油類、農藥、有病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十二條不得建設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環境有污染的項目,已建設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附近的項目,不得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正式發布的各類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建立
生產技術檔案,並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及時、真實地記錄種子、農藥、肥料、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使用的品種、數量、時間、產地環境、保護措施、防疫、檢疫以及產品的儲藏、保鮮、加工、運輸等情況。
第十五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建立產品自檢制度。不得將自檢不合格的產品投入市場。
第十六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的加工、運輸、儲藏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不得將已造成污染的無公害農產品進入無公害市場銷售。
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科技推广部門應當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的生產技術及使用農業投入品技能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無公害農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使用優良種苗、種畜、種禽,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和赤眼蜂、白僵菌等生物防治技術。
第十九條市無公害農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肥料、農藥、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方面的規定,完善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薦的肥料、農藥、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品種和目錄。
第二十條禁止在無公害農產昴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一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省級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報市無公害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第二十三條未經認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無公害農產品名義經營農產品,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或字樣。
第二十四條禁止假冒、偽造或轉讓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以及未經批准擴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使用範圍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無公害農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產品抽檢和年檢,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樣品和有關資料。無公害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店及超市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無公害農產品管理部門委託的檢測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六條經營無公害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超市、商店(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儀器,開展市場快速檢測,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的產品不得作為無公害農產品進入市場。
第二十七條經營無公害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超市、商店(場)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承諾制度。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經營者和生產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敝、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的產地認定的部門和產品認證的機構不得收取費用。檢測機構的檢測、無公害農產品標誌按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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