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教育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發布

發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長府辦發〔2008〕28號

發布日期:2008-6-24

執行日期:2008-6-2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檔案內容

(市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4)7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責任感

做好進城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需要,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體現,也是城市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到進城農民工在推動城市建設、拉動經濟發展、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把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一項德政工程來抓,作為構建和諧社會、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基礎工作來抓。

二、開設綠色通道,確保每一名進城農民工子女的入學學位

農民工子女入學要採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中國小接收為主”的原則,按照學籍管理的規定,在臨時戶口(居住證)所在學區按“相對就近”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分配到指定的公辦學校(不含改制校、民辦學校)入學。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建立農民工子女入學隨來隨入機制,不設任何門坎,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具體程式如下:

(一)農民工子女持臨時戶口(臨時居住地證明)、原籍戶口(身份證)、打工單位證明到所在行政區內教育部門申請入學。

(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該農民工居住地證明,分配其子女到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

(三)如臨時居住地學區學校的生源緊張,當地教育局可視實際情況將其調整到相對就近的學校入學,並與學區內學生同等對待。

三、堅持因人施教,實行同等待遇,同等權利

建立與農民工子女家庭聯繫制度,加強雙向溝通交流。針對農民工子女的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差異,在教學方法、課程設定、學生區域差異以及心理特點等方面進行因材施教,分類要求,分層指導。同時,保證農民工子女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學生管理、評優獎勵、文體活動、入隊入團等方面與本地學生實行同等待遇。

四、加強學籍管理,堅持統一建籍、統一管理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為進城農民工子女建立學籍,實行統一建籍、統一管理。堅持定期上報,做到底數清晰。實行人在籍在、人走籍轉、籍隨人走、跟蹤到底的管理辦法。對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並經考試合格的,按規定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和畢業證書。確保所有農民工子女有學上,不讓一個農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動而失學。堅持“均衡分班”的原則混合編班,杜絕因歧視農民工子女單獨編班現象的發生。

五、開展關愛活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子女完成學業

繼續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子女實行救助制度。凡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子女,均可以向所在學校提出救助申請,減免相關費用,以保證進城農民工子女不因家庭困難而輟學。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農民工子女就學。可以通過設立助學金、免費提供教科書、“學生手拉手”、“師生結對子”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農民工子女完成學業。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拓寬農民工子女入學渠道。

六、規範收費行為,農民工子女的收費標準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流入地政府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在城區中國小就學的農民工子女,負擔的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收費項目。在辦理農民工子女的入學、轉學等有關手續時,禁止收取任何費用。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要指導並督促及時辦理入學等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予以查處。

七、加大宣傳力度,構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大環境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經驗,改進方法,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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