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

《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中文版1982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作者尼·維·鮑戈亞夫連斯基,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一個沙俄領事,在新疆的塔城、伊犁等地任職達十年。他一邊處理日常事務,一邊收集各類情報,歪曲事實,污衊中國,為沙俄進一步侵略中國出謀劃策。此人把他的情報工作寫成了一本書,這就是《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該書出版於1906年,基本上反映了沙俄在19世紀下半葉對新疆的侵略狀況以及沙俄侵略分子對新疆的野心,可以說是一份侵略新疆的自供狀。

基本信息

內容介紹

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

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其今昔狀況及俄國臣民的地位。本書據俄國1906年俄文版譯出。

目錄

序言

氣候——冬季嚴寒,夏季酷熱。

風。

艾比風。

烏魯木齊的特殊的風。

氣候一般良好,只有若干地方氣候惡劣。

中國西部地區是民族大遷移的交通孔道。

最古老的居民——唐古特人。

匈奴人。

冒頓單于之戰功。

中國人與匈奴人的鬥爭。

鮮卑人。

柔然人。

突厥人。

吐蕃人(西藏人)。

維吾爾汗國。

黠戛斯人毀滅維吾爾汗國及仆古俊使之復興。

唐古特人之崛起。

成吉思汗時期的蒙古人。

成吉思汗死後蒙古帝國之盛衰。

衛拉特人。

他們和東部蒙古人的戰爭,和蒙兀斯坦可汗們的戰爭。

蒙兀斯坦的命運。

噶爾丹·博碩克圖統領的衛拉特之興起。

噶爾丹與中國人鬥爭失利。

策妄·阿拉布坦。

噶爾丹·策零。

他們與中國人之鬥爭。

阿睦爾撒納。

中國人征服西陲。

東土耳其斯坦的暴動。

阿古柏伯克。

西部地區的平定和俄國人把伊犁交還中國。

居住在中國西部地區的民族。

漢族人。

漢族人的西遷。

政府加強遷移的措施。

遷移方式。

移民的一般路線。

移民區的準備工作。

國家給移民的津貼。

難於改變的漢族風俗人情。

漢族人的職業——服兵役、經商、務農、經營手工業。

滿族人。

滿族人向邊疆的遷移。

對滿族人的一般評價。

滿族人的外貌。

愛好。

滿族婦女的地位。

滿族人的怠惰。

滿族人的職業——服兵役。

滿族人的務農與經商。

滿族人的貧困情況。

貧陋的滿族村落(蘇木)。

城裡滿族人的居住區——滿城。

東乾人。

東乾人的起源。

東乾人的各種名稱。

有漢族血緣的東乾人及其堅定的宗教信仰。

現代東乾人的外貌。

東乾人的精神面貌。

東乾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性格。

東乾婦女的外貌。

東乾人的語言。

東乾人的西遷。

東乾人對漢族人的仇視及其原因。

乾暴動的起因。

東乾人的職業——農業、商業、趕馬車等等。

東乾人的經濟狀況。

薩爾特人。

關於薩爾特的名稱。

薩爾特人的起源。

薩爾特人的種族類型的問題。

薩爾特人的語言。

薩爾特人的外貌特徵。

薩爾特人的精神面貌。

薩爾特婦女及其自由不羈的生活。

低下的家庭道德。

喀什噶爾人的職業。

喀什噶爾人的經濟狀況。

喀什噶爾人的親族——塔蘭奇人

塔蘭奇人的起源。

塔蘭奇人的悲慘過去。

塔蘭奇—東乾汗國。

對塔蘭奇人的評價。

塔蘭奇人的職業。

吉爾吉斯人。

他們的語言。

民族生活方式。

吉爾吉斯性格中的優點。

吉爾吉斯婦女的自由。

她們在家庭中的作用和地位。

吉爾吉斯人的婚姻。

吉爾吉斯人懶散、喜好軼聞。

主要職業——畜牧。

吉爾吉斯農民。

吉爾吉斯人的經濟狀況。

蒙古族——厄魯特部、察哈爾部、土爾扈特部。

他們的遊牧區。

土爾扈特遷徙到俄國及遷返。

蒙古人的宗教——佛教。

蒙古人對宗教之篤信。

寺廟。

轉生活佛。

中國西部的轉生活佛——察崗活佛。

蒙古人對活佛的態度、漢族對活佛的態度。

佛教對蒙族人性格的影響。

婦女的地位。

家庭道德的輕浮。

蒙族的婚姻。

蒙族的職業。

蒙古人生活水平之低下。

中國西部地區各民族間的關係。

漢族人對其它各民族的傲慢態度。

他們對東乾人的敵視。

東乾人對其它民族的疏遠態度。

各民族對喀什噶爾人和塔蘭奇人的不信任。

喀什噶爾人與漢族人的友誼。

對遊牧民族的態度。

對俄國臣民的態度。

稀少的城鎮和村莊。

村莊的冬夏景象。

伊犁農村。

堡壘型的城鎮。

滿人區。

城內景象。

寧靜的漢人區與熱鬧的穆斯林區。

主要街道上的人群。

骯髒失修的中國城鎮。

中國西部地區的一些主要城市。

烏魯木齊城。

城市的名稱。

群山環抱的地理位置。

氣候。

地震。

城內的區劃。

最漂亮的建築——廟宇。

漢人房屋的建築。

伊斯蘭教徒的房屋。

烏魯木齊的居民人數。

綏定,老城和新城。

伊犁——對俄貿易的重要商埠。

俄國人占領伊犁地區。

俄國城的修建。

伊犁歸還中國後,中國人破壞俄國城。

街道的樣子。

俄國巴扎。

城市的全貌。

居民。

塔城。

塔城的少量漢族人。

塔城市容。

塔城的貿易意義。

喀什噶爾。

喀什噶爾的過去。

居民——薩爾特人。

城的外貌。

在喀什噶爾的歐洲人。

喀什噶爾在貿易與政治上的作用。

喀什噶爾與俄國的隔絕。

吐魯番。1

吐魯番昔日的作用。

居民。1

居民的輕佻作風。

氣候。

吐魯番在貿易上的作用。

哈密。

葉爾羌。

和闐。

古城。

巴里坤。

焉耆。

瑪納斯。

西湖。

其他縣城。

長城外中國西部地區行政管理制度的複雜狀況。

政府的最高代表——巡撫。

巡撫的權力範圍。

他的助手——藩台、臬台。

道台及其職掌和職責的實質。

縣官。

州官。

地方行政。

鄉長——鄉約。

商會和商會會長。

滿族和其它民族的行政機構。

伊犁將軍。

將軍過去和現在的狀況。

將軍的助手副都統。

明昂邦及其下級行政機構。

土爾扈特王公。

焉耆王。

其他土爾扈特王公。

土耳其斯坦的王公。

哈密王。

吐魯番王。

庫車王。

阿克蘇公和拜城公。

伊犁塔蘭奇人的阿奇木伯克

巡撫——省的最高軍事長官。

其他軍事長官。

烏魯木齊的兵工廠。

招兵辦法。

烏魯木齊軍校及其畢業生的狀況。

新的招兵辦法。

民團。

滿族兵和蒙古兵。

中國改建軍隊的可能性。

中國官吏對居民的態度。

中國官吏的排場與謁見之不易。

官吏的貪污行為。

公職人員境況的缺乏保障及貪污現象的其他原因。

司法與行政權的合一。

中國法制的落後性。

中國文牘處理之緩慢及其程式。

中國司法與歐洲司法的區別。

中國刑事法典的殘酷性。

刑事訴訟。

被告人必須招供。

逼供手段——刑訊。

不另設預審。

審案程式和公堂上的情況。

判決的執行情況。

沒有抗訴及撤銷原判的訴訟程式。

民法之不完備狀況。

代替民法的民間習慣法。

民事案件仍按刑事案程式審理。

伊斯蘭教徒處理糾紛的方式。

農作物栽培的一般條件。

人工灌溉——灌溉渠和坎兒井。

修建坎兒井的困難。

伊犁地區的有利耕作條件。

糧食作物的品種。

土地的耕作。

伊犁地區的蔬菜栽培和園藝。

中國土耳其斯坦的耕作條件。

植棉業。

官方的協助。

伊犁將軍的活動。

棉種的改良及軋花。

棉花的種植。

養蠶業。

園藝業。

水果的質量。

天山以北和塔爾巴哈台地區的農業。

畜牧業。

野馬、野驢和野駱駝。

牧民對畜牧業的態度。

邊疆的礦藏。

煤的礦藏。

煤礦開採。

鐵礦開採。

銅礦的分布及其開採。

銀鉛礦藏。

金礦的分布及其開採。

個體採金者和政府對他們的援助。

石油、石油的開採和提煉。

加工工業及其低下的水平。

東土耳其斯坦地區的棉織品生產。

絲織業。

毯子生產。

酒坊。

油坊。

以草造紙。

氈子生產。

工藝品。

貿易。

薩爾特商人和漢族商人的特點。

漢族商人喜歡合股經營的特性。

企業職工參加分紅。

井然有序的漢族商號。

喀什噶爾商號的混亂與不穩定狀態。

貨幣流通。

銀錠。

銀幣。

官錢局。

銅幣。

官方的錢票。

私人商行的錢票。

俄國貨幣。

現物交易。

銀號。

從中國內地運進西部地區的貨物。

國家對茶葉貿易的專賣壟斷。

中國商店和中國人的買賣作風。

從中國西部地區運往內地的貨物——棉花、鹿茸、黃金及其他。

中國西部地區貿易準確統計資料難以獲得。

中國西部地區同英印領地和俄國的貿易。

俄國同中國西部地區貿易關係的發展簡況:開端;

從伊犁條約到東於暴動;

俄國占領時期;

簽訂1881年聖彼得堡條約以後的年代。

韃靼商人和薩爾特商人。

他們進行貿易的情況。

尼熱戈羅德和伊爾比特集市對在中國之俄商的意義。

商品銷售組織。

信貸貿易。

華俄銀行。

俄國商品向中國西部地區輸入的情況。

紡織品。

棉織品的質量下降。

鐵路的輸入。

糖和火柴的輸入。

其他商品。

向俄國境內的輸出品。

牲畜和畜產品。

各種毛皮。

棉花的輸出。1

絲的輸出。1

茶葉的輸出及開展經由中國西部地區進行茶葉貿易事業的不利條件。

其他商品。

長城外中國西部地區的交通。

河流航運。

不能通航的塔里木河。

伊犁河試航未果。

伊犁河的航運價值。

額爾齊斯河的作用。

從額爾齊斯河到烏魯木齊的路程。

中國西部地區土路的不良狀況。

從烏魯木齊到塔城、伊犁和喀什噶爾的道路。

從中國西部地區去俄國的幾條道路。

運輸商品的辦法——馱運和獸力車運。

昂貴的運費。

中國的郵政與驛站。

電報局。

土地是中國課稅的主要對象。

田賦。

棉田的賦稅。

園藝賦稅。

徵稅機構。

官差。

對內關稅——厘金。

厘金局。

其他稅收。

商業稅。

牧業稅。

新疆省的總收入;總收入之短缺及其他各省的協餉

主要支出項目。

大部分居民生活水平不高。

私人慈善事業的微弱發展。

同鄉會對窮人的救濟。

政府的救濟。

濟貧工作的組織。

穆斯林的慈善事業。

乞丐的幫會“季瓦納”。

國民教育。

中國人尊重學者及崇尚學問。

中國教育的內容——文學與抽象性學科。

中國的自由辦學與授課。

中國政府通過考試對私塾的影響。

教育行政。

初等學堂及其教學。

中國無女校。

中等學堂。

國家考試。

滿族人的教育。

蒙古人的教育。

中國穆斯林的教育。

俄語學校、軍校、電報學校。

教會學校。

僑居中國西部地區的俄國臣民。他們在那裡的出現以及他們法律地位的逐步改善。

俄國薩爾特人、韃靼人、東乾人和塔蘭奇人。

塔蘭奇人強行被吸收為俄國臣民。

塔蘭奇人逃往中國以及遣返他們的措施。

吉爾吉斯人。

從中國境內遣返塔蘭奇人和吉爾吉斯人之徒勞無益。

原本的俄羅斯人。

僑居中國的俄國臣民的治外法權。

免稅貿易權。

中國人對俄僑享受特權的態度。

俄國僑民區——貿易圈。

伊犁和喀什噶爾的俄國僑民區。

塔城俄國僑民區的建設及其外觀。

烏魯木齊僑民區的建設及其外觀。

僑民區的自治。

駐中國西部地區的俄國領事館。

駐中國領事的複雜多樣的職責。

作為外交代表的領事。

領事在外事方面的活動。

與中國人交往的方式。

搞好這些關係的條件。

作為商務代辦的領事。

對當地中俄兩國商業狀況的研究以及外國人研究中國商業狀況之難處。

領事對發展俄國商業的促進作用。

領事的行政權力和職責。

領事權力及職責範圍的廣泛性及不固定性。

在現有條件下,領事權力具有廣泛性的必要意義。

行政活動;大量的純警察性業務。

領事對俄國臣民和俄國機關的幫助。

商約及其職責。

領事所在地的商約及其它城市中商約的職責。

駐東方領事的裁判權。

俄國駐中國領事的裁判權。

關於領事裁判權的法令——有關條約和特別會議紀要。法令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

遵循當地風習及適應當地條件的必要性。

法律規定不確切的情況。

司法偵查。

偵查事務甚少及其原因。

中國人之參預偵查及其態度。

帝國司法條例關於進行偵查和個別偵查活動的要求。

俄國駐中國領事在刑事和民事案件方面的職權範圍。

領事對刑事案件的審理。

抗訴審級和撤銷原判決審級。

民事案件。

中國西部地區現有簡單訴訟程式及其缺陷。

刑事判決的執行。

領事館的監禁所。

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

領事作為公證人的工作。

由俄國臣民和中國人參預的混合訴訟程式。

法律上和條約中缺少關於混合訴訟程式明文規定的情況。

在實踐中形成的刑事案件審判程式。

中國當局對待案件的態度。

中國司法制度對混合訴訟程式的影響。

民事案件的審判。

審判證據和證人供詞的意義。

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1

中國臣民直接向領事館提出民事要求的情況。

對混合法庭的判決不能提出抗訴,以及這種作法在現存條件下的合理性。

由商約、毛拉以及推舉出的和解中間人處理訴訟案件的情況。

商約處理案件的不便之處及其原因。

商約可以參預審理案件的情況。

可以由毛拉根據伊斯蘭教法典審理的案件。

吉爾吉斯人的邊境仲裁會。

召開仲裁會的目的、案件的審理方式以及判決的執行。

邊境仲裁會對維持邊界治安的意義。

附錄:

第一章 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新疆省。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第三十六章

第三十七章

第三十八章

第三十九章

第四十章

第四十一章

人名譯名對照表

地名譯名對照表(國名、中國省名從略)

民族名譯名對照表

官名、職稱譯名對照表

其它譯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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