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為了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稅制改革的要求和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的決定,12月1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基本信息

(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要求各地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確保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根據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試點的新情況,《通知》在營改增應稅服務中增加鐵路運輸服務、郵政業服務、收派服務的範圍注釋,明確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徵稅,標誌著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明確納稅人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或郵政業服務適用11%稅率,提供的快遞服務,就其交通運輸部分適用11%稅率,就其收派服務適用6%稅率;規定鐵路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徵增值稅;按照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處理原則,延續鐵路運輸服務、郵政業服務原營業稅優惠政策。

針對前期試點運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通知》對現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允許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扣除租賃有形動產價款本金,解決其無法正常抵扣租賃物進項稅的問題;明確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實行差額徵稅和免稅政策,解決原差額徵稅政策取消後出現的負擔增加問題;授權省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批區域範圍內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事宜。

為便於征納雙方理解和執行,《通知》根據上述政策內容,重新發布了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併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資源內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屬檔案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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