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頒布部門】中央軍委、政務院【頒布日期】1950.08.01
【實施日期】1950.08.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第2條 鐵路是國家企業,又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故本條例的實施,以保證鐵路軍事運輸任務的完成及合理使用鐵路運輸而不浪費運輸力為主要的目的。
第3條 軍事運輸為鐵路頭等任務,鐵路對軍事運輸應保證其適時安全迅速與便利。
第4條 軍事運輸須強調統一性、計畫性與紀律性,應嚴格遵守本條例及一切鐵路規章制度。除軍委會或野戰軍及一級軍區首長親自核准的臨時緊急運輸外,任何部隊、機關不得要求緊急軍運或專車運送,以免妨礙鐵路的計畫運輸。
第二章 軍運定義
第5條
凡軍委會所屬的一切部隊、機關學校、醫院和軍營工廠的調遷及經費、圖書、檔案、軍械、及軍醫器材、軍工器材、軍需器材、通訊器材、交通器材、建築器材和各種作戰器材的成品、原料供應補給的運輸,方為軍運。第6條
凡機關部隊從事工農生產所需的原料或成品的運輸,均不屬於軍運範圍。第7條
軍運品名參照附表一,凡附表未列入的軍品或難以確認為軍品者,須經軍委會後勤部、野戰軍後勤部、一級軍區後勤部、或二級軍區司令部會同後勤部填具軍運執照提交鐵路管理局或分局後,方得按軍運辦理。第三章 軍運的區分
第一節 貨 運
第8條 為嚴格執行計畫運輸起見,人民解放軍兵團或省軍區以上機關應每月編造軍運要車計畫表,於前月上旬提交鐵道部、鐵路總局或鐵路管理局核定之。計畫表經核定後,以一份退還部隊作為要車根據,部隊應按照核定計畫,填寫“計畫內軍運請運書”,向鐵路管理局或分局換領軍運證後,至發站要車按期裝運。第9條 計畫以外的臨時緊急運輸所需大批(一次一列車以上)或零星的軍事運輸,由軍委會後勤部、野戰軍司令部、或一級軍區司令部,向鐵道部、鐵路總局或管理局提出緊急軍運請運書,共同決定後,由管理局或分局發行軍運證,交部隊憑該證至發站要車。
第10條 因特殊困難,不能事先提出計畫的臨時零星整車軍運,雖不在正常運輸計畫之內,為照顧軍事需要,路局亦應儘可能予以接受辦理,但此項請運須由部隊兵團或省軍區以上機關或辦事處及指定代辦機關,於起運二日前向鐵路管理局或分局提出零星軍運請運書,否則鐵路管理局或分局有權拒絕運送或展緩其運送日期。
第11條 一般零擔軍運,僅限於鐵路掛有沿途零擔車區間內辦理之,此項零擔軍貨,應適合零擔辦理條件,以包裝完好,標籤具備,由鐵路負責運送為原則,但武器、槍彈及鐵路管理局或分局認為需要派員照料的軍品,為了運送安全,應由部隊派人負責隨車照料(押送照料人得持零擔運送票據免費乘坐守車),其包裝不固者,應照路章訂立免責特約,否則鐵路得拒絕託運。
部隊託運零擔軍運,應憑零擔軍運請運書,向管理局或分局換領軍運證,憑證至發站託運。
凡不適合與其他貨物混裝的零擔軍貨,應按整車辦理之。
第12條 鐵路對於一切軍運,應與一般商運有所區別,單獨建立承運簿,按優先配車,優先運送辦理之。
第13條 第九第十一第二十四各條辦理的軍運,如因特殊事由,託運部隊不能到軍運證填發處所辦理軍運證時,得由部隊憑各該條所定的請運書,徑向車站提出,站長收到此項請運書後,須報經管理局或分局的承認,並通知軍運證號碼,得予先行承運,事後補發軍運證。
第14條 託運部隊憑軍運證向發站要車,裝運前須以軍運支票交付運雜費,由發站填發軍運貨票,軍運貨票共分四聯,須依下列處理:
(1)甲聯、由發站連同軍運證,寄交所管局檢查科,作為月終向軍委會後方勤務部,清算運費的副據。
(2)乙聯、交由使用部隊,按部隊系統,寄交運費負擔部門,作為報銷單據(到站不得收回)。
(3)丙聯、作為車站及列車辦理運送手續之貨票,最後由到達站,寄交所管局檢查科存查。
(4)丁聯、由發站寄交所管局軍運科存查。
使用貨物運單地區依下列辦理:
(1)運單——由託運部隊憑軍運證,向發站換取運單,填寫後,提交發站,隨列車送交到站,到站向收貨部隊換回運單副本,部隊再以運單作為運費報銷之單據。
(2)運單副本——由發站交發貨部隊轉交收貨部隊,收貨部隊憑運單副本向到站領貨,並換回運單,到站將此項副本,寄交所管局進款科(檢查科)。
(3)貨物運行報單——由發站隨貨物列車送交到站,到站處理完畢後,寄交所管局進款科(檢查科)。
(4)貨物運行報單存根——由發站連同軍運證寄交所管局進款科(檢查科),審核後,轉交所管局軍運科存查。
第二節 客 運
第15條 部隊指戰員、傷病員、民工、俘虜的整批輸送,統由軍委會後勤部、野戰軍及一級軍區司令部駐在機關或其辦事處及指定的代理機關,按第八條之規定辦理。第16條 部隊包用普通客車五輛以內時,由軍委會後勤部、野戰軍或一級軍區司令部駐在機關或辦事處及軍級以上首長,預於起運三日前提出零星軍運請運書,經鐵路管理局核定後,撥車運送。超過五輛時,須向鐵道部或鐵路總局提出上項請求書,經核定後,飭局撥車運送。
第17條 部隊首長包用優等客車時,僅以下列人員為限;但擬開專車時,須由軍委會或野戰軍及一級軍區首長批准。
(1)軍委會批准的軍事人員。
(2)各野戰軍及一級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
(3)經以上兩項人員特別核准者。
前項商請應於一日以前用公函附有批准證憑檔案,向鐵道部或鐵路總局或鐵路管理局商請承認。
第18條 凡部隊指戰員身著人民解放軍、陸海空軍軍服,配帶“八一”紅五星帽徽,並持有正式護照(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機關首長及各軍事學校校長發行蓋有關防及首長名章的護照)的軍人,得憑正式護照,向車站購買軍人半價票乘車,遇有鐵路人員驗票時,應將護照及半價票同時交驗。
凡由部隊遣送返籍的復員軍人,只要有復員證或正式護照,即可向車站購買軍人半價票乘車,但僅限返籍途中一次使用。
第19條 為優待軍人,凡軍人均可乘坐各等客車、散座、快車及臥鋪,並一律半價收費,不受職級限制。
第20條 部隊指戰員二十人以上,持護照並有負責人率領者,可按軍人集體運送,購半價票乘車。
第21條 新兵入伍,有帶隊人員持有部隊的正式護照者,可向鐵路總局、管理局或分局商請集體運送,得按半價集體乘車。非管理局、分局所在的車站,接到前項公函時,應於請得管理局或分局承認後,辦理之。
第22條 隨部隊活動或直接參戰的民工,凡零星遣回者,須持有野戰軍師以上部隊機關的護照,並持有簽發護照機關的正式介紹信(介紹信應記明人數發到站),得憑護照及介紹信購買半價票乘車。
第23條 軍人家屬以及非軍隊系統而著軍服的黨政工作人員,不得購買半價票,如冒用時,一經查出,照章補票,並核收全價罰款及手續費。
第四章 傷病員輸送
第24條 由前方向後方輸送傷病員,應由部隊衛生或運輸機關,提出緊急軍運請運書,向鐵路交涉要車,車站接到此項請運時,應速向管理局或分局請求撥車。第25條 凡由前方向後方輸送傷病員,在同一發站同一到站,一次承運達十個棚車或五個客車,且當時又無適當列車掛運時,應特開專列運送之,但此項列車,不得拒絕鐵路管理局或分局加掛其他車輛,如少於上開輛數時,鐵路須利用最捷便列車優先掛運之。
第26條 前條列車或專列,除旅客列車外,均須指定為現時刻運轉,並列為最上級列車,得提早運到後方治療,以減少傷員之痛苦。
第27條 任何傷病員車,均應由部隊衛生或運輸機關派人負責護送,不得諉責鐵路管理局或分局,所有不派護送人員或護送人員不向車站辦理報到手續者,鐵路管理局或分局得拒絕撥車。
第28條 後方的傷病員轉院輸送,應由軍區衛生或運輸機關按第八條提出計畫辦理。
第五章 軍運計費及付費
第29條 軍運貨物計費方法如下:(一)整車軍貨,每用貨車一輛,按貨車標記載重量計費,但實重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
(二)零擔按實際重量或容積計費。
(三)運價計費按三十級,分等時,按二十六級。
(四)對運價雜費尾數,按鐵道部貨運規則所定分別處理之。
第30條 運送軍人,使用客車或以棚車代用客車時,應按下列計算運費:
甲、客 車
(1)軟席車系部隊請用者,按該等級及車輛定員計算,如定員未滿六十人者,按六十人計算,半價計費,但使用臥車時,應按臥鋪定員加收半價臥鋪費。(2)硬席車,按車輛實際定員半價計費。
(3)硬席行李合造車,客車衛生車,按硬席八十人定員,半價計費。
(4)行李郵政車按硬席七十人定員半價計費。
乙、貨車代用客車
(1)標記載重三十噸以上棚車,按硬席五十四人定員,半價計費。(2)標記載重二九噸以下一五噸以上棚車,按硬席三十六人定員,半價計費。
(3)標記載重一四噸以下棚車,按硬席二十七人定員,半價計費。
第31條 以棚車運送軍人軍貨(混裝)時,所裝軍貨重量超過貨車標記載重(或容積)二分之一以上時,得按軍運貨運計費,隨車軍人數記入貨票記事欄內,不另收超過押運人費。
如人數超過本條例三十條所定定員三分之二時,得按定員計算運費,所裝軍品名稱數量,應記入客票記事欄內,免予收費。
如軍人軍貨混裝一車,均超過或不及前兩項所定量數時,應按使用貨車標記載重,按本條例貨運規定計費。
第32條 軍運運費除跨及東北與北、南方應分別核收外,不論客貨運,一律按直通辦理,運費由發站一次收清。
第33條 軍運發生的運雜費,貨運除裝卸費外,統應以軍運限額支票付費,客運除包用客車外,須以現款付費。
第34條 軍運限額支票,由中央財政部統一印製,發交軍委會後勤部具領,軍委會後勤部依照預定的軍運運費,按期發交軍區及野戰軍,以便在軍運裝運前,交付車站應納的運雜費,鐵道部於每月月終,將軍運限額支票,匯交軍委會後勤部查閱後,送請中央財政部照數撥款,中央財政部轉向軍委會後勤部清算。
軍用限額支票使用辦法,由中央財政部另行公布。
第35條 使用軍運限額支票付費的軍運,因變更或誤算,對運雜費的補收退還,應由承運路局向各該軍區後勤部辦理訂正手續,其在軍區不能辦理補退者,由鐵道部與軍委會後勤部辦理之。
第六章 變 更
第36條 託運部隊由於特殊情況,對已經承運的軍運欲行變更時,套用書面向鐵路提出。惟上述權利,僅限于軍運貨票乙頁或運單副本的持有人。第37條 部隊對已提出計畫運輸的軍貨,發貨部隊請求改變傳送或到達地點時,限於同一管理局範圍內,須在裝運前一日提出,如涉及兩管理局以上時,發貨部隊須於裝運五日前提出。
第38條 鐵路因運輸情況驟變或因天災事變及其他特殊情事,不能按計畫實行時,須從速通知部隊商洽變更。
第七章 特別指定事項
第39條 軍運整車貨物的裝卸,以部隊自理為原則,但部隊要求鐵路代為裝卸時,依部隊的請求,鐵路可代為裝卸。軍運零擔貨物的裝卸,由鐵路負責辦理。
前項所定軍運整車貨物,由鐵路代為裝卸及零擔軍貨的裝卸,均須按鐵道部貨運規則所定的裝卸費,核收現款。
第40條 部隊機關,對軍貨的裝卸,必須滿員滿載,快裝快卸,軍貨的裝卸時間,不得超過鐵路規章所規定之裝卸時間(如因車站的裝卸條件不夠,得向管理局商訂適當延長之),否則應按鐵道部貨運規則的規定,向鐵路交付貨車延期罰款。
如鐵路管理局或分局不能保證車輛按時到達時,亦同樣向部隊支付罰款(記帳由鐵道部向軍委會後勤部清算)。
第41條 一切軍運,必須由託運部隊派人切實負責押運,以防損失或發生意外事故,但對彈藥類,武器類,貴重品,危險品的押運人,每車不得超過五名,一般軍貨每車不得超過兩名。
超過前項所定押運人時,須按鐵道部貨運規則所定交付押運人費。
但第三十一條混裝辦理者不在此限,惟必須於託運時,事先向鐵路聲明。
第42條 凡辦理一列以上的整列輸送,應由部隊指派專人負責與鐵路聯繫裝運事宜。
第43條 各使用軍運車輛的部隊機關須按月作出運費預算,向直屬上級請領軍運限額支票,各單位各部隊如發行空頭支票或以軍運支票作不正當使用者,除由該單位經常費中扣除外,並以違法論罪。
第44條 中央財政部發行軍運限額支票時,應與軍委會後勤部及鐵道部約定使用辦法,如發現支票作不正當使用,或因使用者方面有內部問題時,應由部隊方面負責解決,不得作為拒絕向鐵道部依期兌現之藉口,如系使用者與路局串通舞弊時,則由軍委會後勤部與鐵道部共同負責處理之。
第45條 凡臨時派至鐵路守橋護路的警備部隊的運輸,得向該捷運路管理局商請按鐵路公安部隊待遇辦理之。
第46條 軍隊各級機關及鐵路各級機關,應嚴格執行鐵路規章及本條例。此後在軍運上,雙方發生爭執時,不得以不熟悉鐵路規章及本條例為藉口,要求推卸責任。
第47條 軍運貨物裝卸車時,除軍械彈藥及部隊外,其餘一般軍運,路局可派員會同軍方負責人共同抽查,抽查人員應佩有軍委會發給之證明,憑此證明,可進行檢查,各託運部隊不得違抗,抽查結果如發現品名性質數量等與原貨票記載不符時,須按鐵道部貨運規定所定處理,核收軍運限額支票,並對於不能作為一批運送的貨物而作一批者,得依章分批辦理之。
第48條 凡假借軍運名義挾帶商貨,一經查出,應將商貨及違法軍人送交執法機關處理,並照鐵道部貨運規則所定追繳現款的運雜費及罰款。
第49條 對彈藥類的裝卸,部隊除須勵行下列各項外,更須細心注意防止發生事故。
(1)裝卸彈藥時,務須派有辦理彈藥類素有經驗之人。
(2)裝卸彈藥類時,不要使用跳板,應使與貨車內人員協力以進行裝卸工作。
(3)裝卸或搬運彈藥類時,不得投擲輾轉或使用手鉤類。
(4)裝卸彈藥類的地點或裝載彈藥類的貨車中,不得使用燈火,但電燈及安全燈除外。
(5)彈藥類的附近,不得吸菸或攜帶火柴及其他容易發火物品。
(6)彈藥類不得存放在日光直射的地點。
第50條 為避免浪費運輸力起見,部隊移防及軍品運送,凡距離在三十公里以內者,不得按軍運辦理。但有特別任務時,須經各野戰軍或一級軍區批准,向鐵路提出證件始得由鐵路運送。
第51條 凡屬軍運不分整車零擔,一律須以軍運限額支票付費,任何部隊機關,不得要求以現款繳納軍運運費,但本條例指明核收現款者不在此限。
第52條 部隊運送危險品,應按照鐵道部規定的危險品運送辦法辦理之。
第53條 鐵道部與軍委後勤部應密切聯繫,並隨時交換有關軍運資料。
第八章 紀 律
第54條 鐵路人員應守的紀律:(1)鐵路人員必須熱心辦理軍運,認清辦好軍運工作,為本身應盡職責。對於託運部隊,應詳細解釋鐵路規章及本條例的手續,懇切幫助解決部隊運輸上的困難,不得遲延刁難,凡其本身該作或有權解決的問題,不得向其他部門或上級推脫致造成貽誤,發生意外事件時,鐵路人員應盡力幫助押運人員保護與營救。
(2)對已有合法手續的軍運託運人,鐵路人員不得使其作多餘的煩瑣連絡,尤不得以鐵路本身應辦手續,委託託運人代辦。
(3)必須保守軍運秘密,任何鐵路員工不得泄露軍運秘密,宣布軍運方向,或軍運內容。
(4)軍人乘坐車,傷病員車,武器彈藥車,危險品車,貴重器材車,馬車,牲畜車,不得溜放及沖掛。
凡違反以上規定者,一經查實,統由鐵道部視情節輕重,從嚴處分,其情節重大者,送交司法機關依法判處。
第55條 軍隊方面應守的紀律:
(1)不得強迫開車,強迫停車,強迫掛車,拒絕掛車,強迫調車,拒絕調車。
(2)不準擅自占用車輛或拒絕卸車。
(3)不準強迫改變行車時刻,行車次序。
(4)不準強行占用鐵路專用電話或擅自掛線,妨礙鐵路通訊。
(5)不準操縱機車,動轉客貨車上的制動器(車長閥、手閘)連結器(車鉤),車站信號及道岔。
(6)晝間不準插紅綠旗幟於車廂外,夜間不得使用紅綠色燈器。
(7)不得違反鐵路規章及本條例,拒繳運費及雜費,不得以軍運限額支票向鐵路兌現及不正當地使用軍運支票。
(8)不準押運人攜帶眷屬及客商乘坐軍運貨車內。
(9)不得擅自扣留污辱打罵鐵路員工。
凡違反以上各條,主管部隊應嚴格制裁,其情節嚴重者,應扣押逮捕送交軍法機關依法判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56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得按鐵道部所定本條例補充辦法和客貨運規則及補則辦理之。第57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修改權屬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及政務院。(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