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稅課

湖北漢陽鐵礦,按每鐵百斤抽課二十斤。 其四川威遠縣、平武縣等處鐵爐,亦按產鐵量抽課,每百斤抽課二十斤。 惟浙江雲和等處鐵坑,按坑征課,亦稱“坑課”。

稅課制度。清代徵收冶鐵業稅課的制度。清制, 江西、浙江、福建、湖北、廣東、廣西、雲南、四川、陝西等省,均有鐵礦開採冶煉,應徵收鐵課,大多按爐徵收,亦稱爐課。其課則各地不同(見“爐課”)。江西上饒等處,按每煉鐵百斤抽課二十斤,每斤折銀一分徵收;福建沙縣,每年額徵鐵爐課銀二十八兩六錢余。湖北漢陽鐵礦,按每鐵百斤抽課二十斤。其四川威遠縣、平武縣等處鐵爐,亦按產鐵量抽課,每百斤抽課二十斤。陝西南山鐵廠, 由商出資募工開挖, 藩司發給執照,每領執照一張,歲納課銀十兩。雲南各廠均有額徵定數。如陸涼州三山廠,每年額徵課銀十兩七錢一分,遇閏加征銀八錢九分余。惟浙江雲和等處鐵坑,按坑征課,亦稱“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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