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凡河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凡河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保障凡河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凡河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是經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內陸濕地與森林生態類型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以凡河流域濕地生態系統和水源涵養林為主要保護和管理對象。自然保護區按照功能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範圍從凡河源頭鐵嶺縣白旗寨滿族鄉夾河廠村與撫順市清原縣交界的滾馬嶺到下游匯入遼河口處,涉及鐵嶺縣、鐵嶺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凡河鎮、樹芽屯分場、官糧窖分場、殷家屯分場、山嘴子分場、李千戶鎮、大甸子鎮、雞冠山鄉、白旗寨滿族鄉的部分區域。自然保護區東西長102公里,南北寬24公里,總面積51205公頃。其中核心區9166公頃,緩衝區16833公頃,實驗區25206公頃。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應遵循全面保護、突出重點、生態優先、科學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從事建設、勘探、科研、旅遊、運輸及農、工、牧、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應按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隸屬市林業局歸口管理。
市環保、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鐵嶺縣、鐵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會同自然保護區所在和毗鄰的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定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七)負責保護區內野生動物救護工作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控工作;
(八)接受國際、國內組織與個人捐贈;
(九)完成與保護區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立標。自然保護區邊界、區界及主要道路應設立邊界分界碑、不同功能區分區碑、解說性標牌、宣傳性標牌、指示性標牌等保護性設施。
自然保護區範圍和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八條 市林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項目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式納入國家、省、市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資金主要來源於: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
(二)國家和省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各項經營性收入;
(四)國內外組織、企業、個人的捐贈;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入。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可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 市林業部門應加強自然保護區內的林地管理,逐步增加水源涵養林面積,提高水源涵養的功能,減少凡河流域的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市林業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自然保護區及外圍保護地帶內凡河河道疏竣、整治和主河道兩側生態綠化、兩岸天然植被恢復,防治凡河水污染。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及居民應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在不破壞環境資源的前提下可以在實驗區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綠色農業、觀光農業、高效農業、苗木花卉、養殖業、林下經濟開發等生產活動,並應當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自然保護區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市林業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凡河河道兩側村屯優先進行改造,優先安排環境綠化項目和人畜糞便、生產生活污水及垃圾處理項目。
第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從事與自然保護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放牧、狩獵、開墾、燒荒、開礦、採石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濕地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排放沼澤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
(二)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在候鳥主要繁殖、棲息的濕地撿拾、非法收售鳥卵以及其他破壞候鳥繁殖、棲息濕地的行為;
(四)擅自在沼澤濕地挖塘、挖溝、築壩;
(五)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碑、界標等標誌性保護設施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限期恢復原狀一併可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拍攝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放牧、狩獵、開墾、燒荒、開礦、採石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由市林業部門或其委託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林業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超出允許範圍在沼澤濕地割葦、割草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排放沼澤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聯繫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沼澤濕地挖塘、挖溝、築壩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在候鳥主要繁殖、棲息的濕地撿拾鳥卵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收售鳥卵的,沒收鳥卵及違法所得,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開發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防止繼續發生破壞和影響,並迅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林業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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