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組織、實施工作。
2.協調和組織實施鐘山縣生態縣建設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3、加強污染防治、落實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4、加強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鐘山縣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方面的項目建議;參與研究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方面的政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本轄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計畫,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或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指導和協調解決我縣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信訪案件;協調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協調轄區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管理,督查、督辦、核查我縣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實施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生物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實施鐘山生態縣建設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指導生態示範區與生態農業建設。
(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股)
擬訂局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並督促實施;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承擔文秘、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對外接待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財務、車輛、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縣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指導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立項申報;承擔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意見;組織實施基本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對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劃撥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二)環境管理股 (政策法規宣教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監督檢查;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竣工驗收制度的實施。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理工作;負責將清潔生產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管理,監督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採用清潔生產工藝。負責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環境統計工作;辦理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負責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承擔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調研工作;擬訂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對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在職人員的培訓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三)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股
綜合管理本轄區自然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和生態縣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協調提出轄區內各類自然保護區有關環保方面的審批意見;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鐘山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面源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村莊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村土壤污染修復和有機食品發展工作;協調指導農村自然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小城鎮環境保護和完善農村環境監測體系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核與輻射管理股)
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光、惡臭、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輻射安全許可放射性同伴素轉讓審批和備案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人員編制
鐘山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室領導職數在編制內調劑解決。
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方面。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並與水利電力部門發布水文資源信息,涉及的有關內容協調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下屬機構
(一)鐘山縣環境監察大隊
1、在環保局的領導下,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4、負責排污單位、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污水費、SO2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5、調解環境污染糾紛,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對轄區內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7、負責職能工作方面的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和年度總結。
8、負責轄區內污染源調查及其建檔工作。
9、參與推廣防治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
10、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鐘山縣環境監測站
1、對縣內各種環境要素進行常規性監測,編報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為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提供數據。
2、對縣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並建立污染源檔案,為環境監察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主管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的監測任務。
4、參與縣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1)負責本縣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2)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提高民眾的環境意識。
領導分工
廖緒禮局長:主持環保局全面工作;
黎遠偉黨組書記:負責黨務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和辦公室等工作;
林瑞春副 局 長:分管監測站、項目管理、污染減排、招商引資、政務大廳環保視窗等工作;
莫恃田副 局 長:分管監察大隊、環境宣傳、信訪、應急、生態縣建設等工作;
鍾裕禎紀檢組長:負責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