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目標管理工作,發揮目標管理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確保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落實,加快全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及和諧社會建設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目標管理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堅持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目標進行。
第三條 工作目標管理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考核,嚴格獎懲。各級各部門要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第四條 工作目標管理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進行。成立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區工作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督促實施和檢查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目標辦”)在區委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工作目標管理日常事務。
第二章 工作目標管理單位及範圍
第五條 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各部門,群團組織,區政府直屬事業(企業)單位,各鎮、鄉、街道,納入工作目標管理。範圍如下:
區委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區委辦、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委政法委(綜治辦)、區編委辦、區直機關工委、區離退休幹部工作局、區委黨校、區史志辦。
群團組織: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區工商聯、區科協、區紅十字會。
區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企業)單位:區政府辦、區發改局(區招商局)、區經貿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局、區民宗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安監局、區財政局、區人勞局、區建設局、區城管局、區交通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文體局、區衛生局、區計生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環保局、區糧食局、區鄉企局、區煤炭局、區物價局、區農辦、區扶貧辦、區檔案局、區旅遊局、區供銷社、區鳳安公司。
區人大工作機構、區政協工作機構、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
鎮鄉街道:大灣鎮、汪家寨鎮、大河鎮、老鷹山鎮、月照鄉、黃土坡街道、荷城街道、鳳凰街道、德塢街道。
第六條 其它掛靠或歸口單位的工作目標管理:區委辦工作目標管理含區信訪局、區督查室、區保密局、區機要局、區社區辦、區政研室;區委組織部工作目標管理含區遠教辦;區委宣傳部工作目標管理含區文明辦、區記者站;區委政法委(綜治辦)工作目標管理含區維穩辦(區610辦)、區禁毒辦;區編辦工作目標管理含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區政府辦工作目標管理含區人防辦、區國教辦、區法制辦、區行政服務中心、區信息中心、區後勤服務中心、區接待辦、區重點項目辦、區外事辦、區應急辦;區教育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區民政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雙擁辦、區老齡辦;區財政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區人勞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醫保中心、區養老中心、區失業中心、區工傷保險中心、區勞動培訓就業管理中心;區建設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拆遷安置辦;區城管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城管監察大隊、區園林管理處、區環衛處、區市政工程管理處、區規劃執法大隊;區交通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運管所、區海事處、區公路管理所;區農業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農機中心、區農廣校;區文體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三線建設博物館;區衛生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疾控中心、區衛監所、區烏蒙山醫院、區合醫辦;區計生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計生婦幼保健站、區計生協會;區煤炭局工作目標管理含區煤炭運銷稽查大隊。
第三章 工作目標構成及制定
第七條 區直部門和鎮鄉街道的工作目標構成不同:
(一)區直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包括市對區的年度工作任務、市區十件實事、年度業務工作。
(二)鎮鄉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標包括主要經濟指標和各項業務工作、市區十件實事。
第八條 各項工作目標由區目標辦商相關部門統一制定:
區直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來源如下:
(一)市對區的年度工作任務。以市和區簽定的2008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為依據。
(二)市區十件實事。對市區十件實事進行分解,根據責任大小確定責任單位和協辦單位,所分解的各項工作任務即為各責任單位和協辦單位的工作目標。
(三)年度業務工作。區直部門與市級對口部門簽訂業務工作目標責任書的,以責任書確定的工作任務作為該區直部門的年度業務工作;區直部門未與市級對口部門簽訂業務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由該區直部門根據全年的工作重點提出年度業務工作並提交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簽字。
鎮鄉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標來源如下:主要經濟指標和各項業務工作由區相關部門下達。
第九條 各部門工作目標一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目標任務的,由各部門於當年7月1日前向區目標辦提出申請,經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區委、區政府因工作需要對相關指標作出調整的,以調整後的指標為準。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一條 各區直部門和各鎮鄉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為工作目標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量化分值由工作目標基本分、附加分、綜合評價分構成。計算公式為:目標考核總分=工作目標基本分+附加分+綜合評定分
(一)工作目標基本分100分:目標責任書考核分。
(二)附加分1、獲表彰獎勵批評:
(1)集體每獲一項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加1分;每獲一項中央直屬機關、國家部辦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同一獎項不重複加分,只按最高獎勵加分。被通報批評的,按加分標準相應扣分。
(2)中央直屬機關及國家部辦委在當地召開一次全國性的經驗交流現場會,每次加2分。
2、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2008年每新增一個國家級、省級評定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別加2分和1分。
(2)輕工業企業。2008年每新建(①含新建和技改;②各項手續完備、完成投資總額的20%以上;③新建項目以發改部門認可為準,技改項目以經貿部門認可為準。下同)一個投資額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輕工業企業加0.5分,建成投產的(正常生產,下同)再加0.5分;2008年每新建一個投資額1000—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輕工業企業加1分,建成投產的再加1分;2008年每新建一個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輕工業企業加2分,建成投產的再加2分。
(3)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每新增一個省級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加2分。
(4)創名牌產品。2008年每新增一個國家、省認定的名牌產品,分別加4分和1分。同一企業或同一品牌在同時滿足幾項加分條件時,只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複加分。
3、鎮鄉街道對區直部門的“下評上”評分:年度工作結束後,鎮鄉街道對區直部門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為0-5分。
4、通報批評扣分: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授權單位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起扣1分;區委、區政府或經區委同意後區人大、區政協召開的會議,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缺席一次扣0.3分;因工作開展不力,被區委、區政府或區委、區政府授權單位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扣0.5分。通報批評情況由區督查室收集。
(三)綜合評定分0-5分:由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各單位全年的工作表現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目標考核程式分為自查上報、年終考核、匯總統計、審議審定:
(一)自查上報。由區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向區目標辦報送鎮鄉街道主要經濟指標考核數據;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人大工作機構、區政協工作機構、區農辦、區發改委、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區鄉企局、區科技局、區教育局、區文廣局、區衛生局、區計生局、區文明辦、區技監分局、區委政法委、區安監局、區信訪局、區民政局、區人勞局、區民宗局等24個部門嚴格按照與鎮鄉街道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或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進行評分,並按照有關要求向區目標辦報送考核評分結果和扣分說明。
(二)年終考核。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從有關部門抽人組成考核組,負責組織區直部門的年度業務工作考核;市區十件實事考核;鎮鄉街道對區直部門的“下評上”測評;對改非人員工作表現的民主測評。
(三)統計匯總。對各項指標考核結果進行匯總,初步確定各區直部門和鎮鄉街道的考核分值。
(四)審議審定。由區目標辦將各區直部門和鎮鄉街道年度目標考核情況提交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考核結果和獎勵名次。
第十四條 所有區直部門原則上不能組織對鎮鄉街道進行單項考核,以平時對鎮鄉街道的指導檢查督促掌握的情況作為年終評分依據。如因為特殊情況確需單項考核的,要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報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同意。違反該條規定組織單項考核的區直部門,從本年度考核總分中扣減2分。
第十五條 考核所涉及的數據指標,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統計部門沒有數據的,以業務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工作目標有數據指標的,完成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計該項標準分的100%;未完成任務的按未完成比例相應扣分。工作目標無數據指標的,完成任務且效果好,計標準分的100%;完成任務但效果一般,計標準分的90%;完成任務但效果差,計標準分的80%;未完成任務的以零分計算。目標考核中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的,倒扣該項工作正常分值的50%。
第十七條 部分單位沒有的工作視為缺項,國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開展的工作視為缺項,缺項工作不計分,總分按比例折算;工作全面開展,但受國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導致工作目標不能完成,計標準分的100%。
第十八條 承擔各項工作任務的責任單位和協辦單位要通力合作完成工作任務。因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責任單位被扣分的同時,工作不力的協辦單位也要相應扣分。
第十九條 區直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區目標辦的要求報送各鎮鄉街道的工作任務評分結果和扣分說明,不按要求報送評分結果和扣分說明或者弄虛作假的,從本年度考核所得總分中扣減2分。第二十條 區直部門和鎮鄉街道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申請複議,由區目標管理領導小組作最後裁定。
第五章 評比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區直部門、鎮鄉和街道分開評比,根據目標考核總分從高到低確定考核等次。考核分為五個等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基本獎、不合格。其中,鎮鄉街道獎金額的10%專用於獎勵黨委(黨工委)、政府(行政)兩個主要領導,由區財政局把獎金核撥到區委辦,由區目標辦組織兌現。
(一)區直部門:一等獎設8名,主要領導(含歸口掛靠單位為正科級的主要領導)獎勵3000元,班子成員(含歸口掛靠單位的副科級領導)分別獎勵2600元,職工人均獎勵2200元;二等獎設30名,主要領導(含歸口掛靠單位為正科級的主要領導)獎勵2600元,班子成員(含歸口掛靠單位的副科級領導)分別獎勵2200元,職工人均獎勵1800元;三等獎設若干名,主要領導(含歸口掛靠單位為正科級的主要領導)獎勵2200元,班子成員(含歸口掛靠單位的副科級領導)分別獎勵1800元,職工人均獎勵1400元;基本獎設若干名,主要領導(含歸口掛靠單位為正科級的主要領導)獎勵1800元,班子成員(含歸口掛靠單位的副科級領導)分別獎勵1400元,職工人均獎勵1000元。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二)鎮、鄉:一等獎設1名,獎勵20萬元;二等獎設1名,獎勵15萬元;三等獎名額不定,分別獎勵10萬元;基本獎名額不定,分別獎勵5萬元。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三)街道:一等獎設1名,獎勵20萬元;二等獎設1名,獎勵15萬元;三等獎名額不定,分別獎勵10萬元;基本獎名額不定,分別獎勵5萬元。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鎮鄉街道財政總收入超任務完成的實行單項獎勵。獎勵標準:每個百分點增收30萬元以下的,每增收一個百分點獎勵1000元;每個百分點增收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每增收一個百分點獎勵1500元。財政總收入超任務完成,但國稅、地稅其中一項任務未完成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四大班子成員(含調研員、副調研員)、區檢察院檢察長、區法院院長、區公安分局局長的獎勵,根據市對區的考核評定等次發放。被市考核評為一等獎的,按每人4000元發放;被市考核評為一等獎以下等次的,按每人3000元發放。
第二十四條 區外調進人員或調出區外人員按其在鐘山區工作月份計發獎金;區內調動人員由調動前後所在單位分段按月計發獎金;抽調或借用人員由原單位計發獎金;提拔人員獎金按提拔前後的實際職務分段按月計發;任非領導職務的正科級幹部、主任科員(改非人員除外)按副科級領導職務標準計發,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科級幹部、副主任科員(改非人員除外)獎金按一般職工資金標準計發。離崗退休人員獎金按所在單位一般職工標準計發。
第二十五條 改非人員的獎金髮放,根據年終考核時考核組到改非人員工作單位對其工作表現的民主測評結果來定,民主測評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執行。民主測評結果較好的改非人員按照改非前的職務計發獎金;民主測評結果不好的改非人員不予計發獎金。
第二十六條 自收自支單位人員的獎勵金額按所掛靠單位標準,自籌資金兌現。
第二十七條 經查實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取消該單位一、二、三等獎評獎資格,且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不予獎勵: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被市、區計生部門否決的;整髒治亂工作年度考核被市區否決的;轄區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市、區安監部門否決的;轄區內發生重大影響案件或事件,被市、區綜治部門否決的;轄區內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被市、區有關部門查處的;財政收入、招商引資等主要經濟指標未完成的。
第二十八條 工作目標考核不合格的區直部門給予書面告誡,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進行誡免談話,並對主要領導罰款 2000元,對班子成員分別罰款1500元;工作目標考核不合格的鎮鄉街道給予書面告誡並罰款5萬元,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進行誡免談話,並追加對主要領導罰款2500元,對班子成員分別罰款 2000元。所有罰款由區財政從部門預算、鎮鄉街道超收分成中扣收。
第二十九條 不參與年度考核的單位,全區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連續兩年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對主要領導及班子成員給予降職處理。
第三十條 當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紀律處分和法律追究的人員,當年考核為不合格或當年有重大事故或嚴重事故責任的人員,當年累計曠工達5天的人員,當年累計事假達60天或病假達180天的人員,一律不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區各學校的工作目標管理由區教育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區目標辦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目標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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