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鎮江市保險行業協會是鎮江市商業保險業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協會是保險業改革開放進程中,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發展的新形勢,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為前提,以維護行業合法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避免無序競爭、促進健康發展為宗旨,經江蘇保監局核准、鎮江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協會職能

協會的基本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自律:維護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會員間的關係,當好協調人;協調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組織會員之間、與國內外保險業之間、與其他行業之間的交流、交往和合作;建立行業資料庫,提供信息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宣傳:整合宣傳資源,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保險從業人員先進事跡,樹立保險行業良好形象;關注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抄作。

協會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公司十二家,它們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行銷服務部。

協會機構設定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在協會的框架下,設有產險公司總經理聯席會議和壽險公司總經理聯席會議、非壽險專業協調委員會和壽險專業協調委員會,並在所屬縣市分別建立了縣市產、壽險自律協調小組。
協會成立以來,在行業自律、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業務交流、信息服務、保險宣傳、信用建設、代理人管理等方面,為鎮江市保險市場秩序的維護和健全、為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辦公地址:鎮江市朱方路225號2號樓401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鎮江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Zhen Ji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zia),是經鎮江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鎮江市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合作,維護行業利益,為鎮江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提供服務。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第四條 本協會遵循民主協商、集體決策的原則,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多邊協商議事機制。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鎮江市民政局。接受江蘇保監局和鎮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鎮江市朱方路225號2號樓401室。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章程和自律公約的規定,實施業內批評、警告、通報、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自律懲戒,或建議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組織制定保險行業性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行規行約、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三)根據監管部門的授權,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執業、流動、獎懲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四)積極推進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監管機關的聯絡溝通,維護保險行業利益;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加深理解;協調保險行業與有關行業之間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會員之間和同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保險資源共享;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保險資料信息共享。
(八)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諮詢、信息等服務。
(九)組織保險宣傳,提高大眾保險意識;表彰優秀保險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良好形象。
(十)接受和辦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行業性管理規定。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大力支持協會的工作;
(三)按規定要求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
(四)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六)及時足額繳納入會費和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每個會員單位產生。其職權是:
(一)制定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的任用;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各地市級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二名和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一名組成。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框架下分別建立產險和壽險總經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產、壽險公司在職主要負責人組成,協調、商議產險或壽險業務範圍的自律等重要事宜。並分別設立產險、壽險和中介自律協調執行委員會,由各產險、壽險和中介公司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組成,具體負責行業自律事宜的協調、執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擔任會長、副會長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擔任理事的一名主要負責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會長由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在屆期內因工作變動時,由該公司新任負責人接任。會長、副會長的基本條件是: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內具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責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秘書長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江蘇保監局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不得在保險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在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江蘇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秘書長作為協會的法人代表登記。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總經理聯席會,並受會長、副會長的委託,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總經理聯席會議提交相關議案;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市場化原則,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擬定和調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後執行。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簽署協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職業化、專業化、逐步年輕化。
第三十一條 縣市級會員分別成立縣市級產、壽險行業自律協調小組,按照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規定,做好本縣市範圍內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審計一次。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按時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凡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所需經費另行籌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2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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