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為立足“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定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帶領全省廣大餐飲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傳達政府意圖、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弘揚江蘇飲食文化,繁榮江蘇餐飲市場,提高企業經營管理和行業發展水平,培養專業人才隊伍,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開展行業活動,推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升企業文化,反映會員心聲和願望,解決會員實際問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全省餐飲業繁榮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
組織機構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下設辦公室、會員服務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活動會展中心、行業發展中心等部門,協會近十個專業委員會各司其職,範圍涉及餐飲行業的各個領域。協會聘請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和行業權威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隨著政府巨觀調控、行業自律協調、企業自主經營等多項工作的日臻完善,行業組織的作用日益凸顯,我們歡迎更多的餐飲企事業單位加入到協會大家庭來,共謀江蘇餐飲行業的發展大計。
理事成員
協會會長
蔣田傑 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兼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
副會長
吳百靈 江蘇省商業協會會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視員
趙曉龍 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副會長
於學榮 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秘書長
周妙林 南京旅遊職業學院副教授
王德慶 南京夫子廟旅遊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汪仕慶 江蘇開元國際萊茵達酒店董事長
鄭勇軍 南京軍區華山飯店總經理
鍾慎明 江蘇省工商聯餐飲商會、蘇州餐飲業商會秘書長
陳正貴 常州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會長
吳榮生 鎮江市飲食服務行業協會會長
郁正玉 連雲港市烹飪協會會長
秘書長
於學榮 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江蘇省餐飲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Jiangsu Province Di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JSD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江蘇省從事餐飲經營企業、餐飲管理、餐飲教育與培訓、理論研究、食品營養研究以及從事餐飲配套用品供應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行業有互動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團結我省餐飲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以及有關各方,傳達政府意圖,做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規範和指導餐飲行業的經營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業務技能水平,樹立餐飲品牌,培養行業人才,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飲環境和餐飲產品,改善和豐富人民民眾生活質量,促進江蘇餐飲業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為我省餐飲行業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接受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我省餐飲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與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宣傳貫徹政府有關餐飲行業的法令、法規,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建議和要求,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全心全意為餐飲行業做好服務工作。
(三)聯合餐飲行業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加強自律行為,規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和行業正當權益,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
(四)聯合餐飲行業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指導江蘇餐飲企業走綠色、環保型發展道路,並對綠色餐飲企業進行認證指導;指導江蘇餐飲企業向品牌化、專業化、特色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打造江蘇餐飲名店、名廚、名菜等,並做好指導認證工作。
(五)舉辦餐飲行業的各類專業人員培訓班、學術研究和行業論壇以及行業業務技能、技藝的表演、競賽、交流博覽會等各種活動,對全省餐飲業進行業務指導並提供諮詢服務,將具備培訓條件的單位成為行業培訓基地,接受委託開展餐飲業技能鑑定、創建品牌等活動。
(六)組織開展餐飲業管理、技能方面理論研究與飲食文化研究,促進全民飲食科學水平的提高,開展餐飲業營養配餐知識的宣傳,提倡科學合理膳食。
(七)接受行業相關部門委託,組織和進行餐飲品牌、技術勞務的國內外輸出以及承辦餐飲行業的相關項目。
(八)辦好協會內部交流會刊和協會網站建設,推動我省餐飲業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組織研究江蘇飲食產品風味特點,建立專門研究中心和創新風味研發中心,努力提高餐飲行業服務技能、行銷理念,學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創造更多符合現代生活的餐飲產品,滿足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餐飲消費需求。
(十)對在餐飲行業經營管理、理論研究和實踐等方面做出傑出貢獻和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進行推廣和宣傳。
(十一)推進餐飲業工業化和產業化進程,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
(十二)完成政府委託、交辦事項,承擔有關方面委託辦理的有益於餐飲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市縣行業組織,從事餐飲經營、餐飲管理、餐飲教育與培訓、理論研究、食品營養研究、餐飲配套用品供應單位以及與之關聯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志於餐飲行業發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自願申請可成為個人會員。
(一)在全省餐飲行業中具有較高聲譽餐飲企業的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
(二)餐飲企業中具有上崗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和餐飲行業相關聯的營養師、營養配餐師、職業經理人等;
(三)餐飲類專業學院(校、系、培訓中心)的老師和學生;
(四)餐飲行業相關研究人員、編輯、記者等,對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證件;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下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四)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