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屬鎮江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 承擔著全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的職能。中心內設綜合處、歸集管理處、貸款管理處、計畫財務處、信息技術處、稽核監督處六個處室,下設住房公積金城區客戶服務部以及丹陽分中心、句容分中心、揚中分中心、丹徒管理部。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部署;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二)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後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並參與組織實施。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管理,按照《條例》規定,依法檢查、監督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查處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核批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與緩交;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審批、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確保資金安全;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與核算,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為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四)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管理、指導與監督;負責指導、監督轄市(區)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及相關業務;經商轄市(區)意見後,負責分中心(管理部)行政領導的任免;負責對有關單位參與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貸款相關業務的指導、管理與監督。

(五)負責政府委託的其他住房基金的管理與核算;制定其他住房基金相關規定與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掛“審計監督處”牌子)

負責中心文秘、行政、綜合調研等項工作,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協調內外部關係;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中心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後勤、資產管理工作;督辦、檢查各項決議和會議精神的落實,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中心內部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內部考核,組織行政督察,定期開展對中心有關處室及分中心(管理部)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和執行財經紀律的內部審計;負責中心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工作進行指導、管理。

(二)歸集管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的編制和組織落實工作,依法檢查監督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查處違規、違法行為;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工作;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負責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和緩交審批工作;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繳交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管理、指導與監督;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

(三)貸款管理處(掛“資產保全處”牌子)

負責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的編制;擬定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貸款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批、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貸款;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範管理辦法,確保貸款回收,實現資產保全;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行政訴訟;辦理呆賬核銷手續;負責貸款檔案的管理;協助歸集管理處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管理、指導與監督;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

(四)計畫財務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計畫和業務經費預決算的編制;負責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淨收益的分配和廉租房補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擬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核算;負責國債購買和資金安排;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報表匯總與分析;負責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基金的年度結息;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

(五)信息技術處

負責計算機硬體、軟體、網路系統管理、維護與升級;負責建立辦公自動化系統;負責計算機網站的建立和自動查詢系統的管理;定期做好有關業務數據備份;負責計算機套用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指導;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及時辦理與金融業務承辦銀行間的票據交接和數據錄入;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

(六)稽核監督處

負責監督市公積金中心各處室 城區客戶服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執行公積金管理政策、財經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擬定相關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稽核住房公積金業務運行和資金運作的規範性;負責審計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財務收支、經費使用、增值收益、憑證賬冊的準確性和合理性;依據住房公積金業務情況和管理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專題審計和專案審計;負責對接外部審計檢查工作,根據審計意見督促落實;負責住房公積金稽核檔案的收集、整理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

下設機構

住房公積金城區客戶服務部主要職能是: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建設、服務標準、服務規範、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市區、新區服務網點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市區、新區匯繳單位和繳存職工有關繳存、提取、貸款業務的辦理;負責住房公積金12329客戶服務熱線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服務滿意度工作的組織落實;負責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

公積金最新政策

公積金餘額及貸款最新政策:

市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面,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現就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範圍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自願繳存人),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均可以個人名義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辦理流程

1.申請開戶。攜帶本人身份證、建設銀行借記卡到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承辦網點辦理,開戶時應簽訂《鎮江市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協定》。

2.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20%;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自願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自願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簽訂委託代扣協定。自願繳存人開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設立個人賬戶後,應與公積金中心、建設銀行簽訂委託扣款協定,按約定日期由建設銀行從其借記卡中按月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當月未能代扣代繳的,次月累計代扣代繳。

三、相關要求

1.自願繳存人應在其建設銀行借記卡中保留一定餘額確保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凡繳存基數低於當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的,自願繳存人應主動申報調整繳存基數,否則公積金中心將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進行調整並按月代扣。

3.自願繳存人辦理公積金貸款時,為確保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及按時歸還貸款,公積金月繳存額應高於貸款月還款額。

4.自願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將要求其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剩餘本息並對其剩餘貸款本金加收罰息、直至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

5.自願繳存人辦理匯(補)繳、提取、貸款等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事項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轄市區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