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平縣國土局

鎮平縣國土資源局於2002年4月,由鎮平縣土地管理局與原計委下屬礦管站合併成立。現有職工268人,下設有22個國土資源所,各行政村均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國土資源管理員,形成縣、鄉、村二級國土資源管理體系。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擬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和實施縣鄉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三)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各類違法案件,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四)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縣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和登記等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統計制度、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五)負責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負責縣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落實用地方案,做好供地服務,開展批後跟蹤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作價入股、租賃、抵押、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農村集體土地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和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它資金。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各類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人事、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保衛、接待、黨務、財務管理、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後勤服務、工;青、婦、武裝等工作。
(二)地籍管理股
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變更登記及統計工作;負責全縣集體和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開展土地證書的年檢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三)建設用地股
負責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落實用地方案,做好供地服務;開展批後跟蹤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四)規劃和耕地保護股
編制和實施縣、鄉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規劃的審核工作。
(五)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全縣礦床工業指標;組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項目壓覆礦床的審批、非正常儲量損失的審批和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批;統一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估和採礦權人生產過程中儲量的動態管理;負責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的儲量報告、擴充設計審批和上報。
(六)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土地規劃和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負責接待、處理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問題的來信來訪,把越級上訪和群訪案件的發案率控制到最低限度;對交辦信訪事項進行處理,對轉辦的土地信訪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開展信訪研究,積極反映信訪工作中的建議和問題。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案件;組織行政處罰、處理案件的聽證工作;參與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審核局提交縣政府下發的行政處罰或處理文書使用法律法規情況;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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