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概述
錦江藝術研究院主要以弘揚中國民族文化,繼承和發展中國書畫篆刻藝術,促進書畫篆刻藝術創作者之間的交流為己任。主要任務是:從事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工作;培養書畫篆刻藝術家;發掘書畫篆刻藝術人才;開展書畫篆刻藝術交流;舉辦書畫篆刻藝術個人或集體作品展,為書畫篆刻作品轉化為藝術產品提供良好的服務;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研討書畫篆刻理論和藝術發展動態;開展書畫篆刻藝術教育培訓;為繼承和發展中國書畫篆刻藝術,促進我國當今文化市場和文化產業健康有續的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出版不定期的院級學術刊物《大家煮墨》,對中國傳統文化藝術進行高層次的研究與宣傳。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單位名稱:
漢語名稱:錦江藝術研究院
英文名稱: Jinjiangartinstitute
第二條單位的性質:錦江藝術研究院是由各類藝術人才組成的,進行藝術科研、教育、評審鑑定和學術交流等服務為主體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院的宗旨:全面提高全社會文化藝術素養和作品質量,不斷豐富廣大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
第四條本院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院的住所:成都市錦江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院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藝術人才的教育和培養;
(二)開展藝術的評比、展覽和交流活動;
(三)發展和管理研究員隊伍;
(四)組織藝術作品的創作;
(五)進行藝術品的鑑定;
(六)研究開發和創作銷售藝術產品;
(七)組織大型藝術展覽活動。
第三章研究員隊伍
第七條本院研究員種類:專職研究員和兼職研究員
第八條選聘研究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院章程;
(二)有選聘本院的意願;
(三)在藝術領域作出突出的成績並有一定的影響:
1、出版過藝術作品或理論專著者;
2、在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和科研單位籌辦的大型藝術比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者;
3、具備藝術專業的研究生以上學歷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業職稱者;
4、多年從事藝術教育、理論研究或藝術創作有顯著成績者;
5、本院各級負責人中成績突出者。
第九條選聘研究員的程式是:
(一)個人寫出受聘申請書;
(二)提供藝術類的作品或論文,以及所獲得的學術成果證明檔案;
(三)提供研究生以上學歷證書;
(四)由省院審查合格後,頒發兼職研究員證書。
第十條研究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院的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二)獲得本院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或免費權;
(三)對本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四)受聘自願,解聘自由。
第十一條研究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院的決議、決定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院合法權益;
(三)完成研究院年度下達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用和學術職務保障金。
第十二條研究員自願解聘應書面通知本院,並交回研究員證件。
研究員如果一年不交納學術職務保障金,不完成本院下達的工作任務,將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三條研究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院務會議
第十四條 本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任免院務委員和院長、副院長;
(三)審議院長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院務會議的各項決議必須由院長簽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院務會議的職責和資產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院務會議由院務委員組成。
第十七條 院務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正、副院長的選聘;
(二)決定院工作部門的設立和負責人的聘任;
(三)負責研究院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研究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五)負責研究院行政負責人、學術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和工作考核;
(六)調查處理違章違紀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會費與服務收費;
(二)社會捐贈與個人資助;
(三)作品收入;
(四)利息。
第十九條 本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和研究員的服務費、學術職務保障金。
第二十條 本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院長、副院長的聘任職責及有關機構
第二十二條院長由院務委員會選聘。
(一)其主要職責是:向院務會議推薦副院長、學術委員人選。
(二)組織管理研究院的各項行政及業務工作。
(三)選聘院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四)組織完成院務會議下達的年度工作任務。
(五)組織召開院務會議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六)檢查和考核院工作人員及兼職研究員。
第二十四條院學術委員會在院長領導下工作,負責院學術研究和研究員業務工作。院學術委員會設藝術評審委員會、作品鑑定委員會和理論研究委員會等,履行院的學術研究、評審鑑定和科研職能。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院務會議研究同意後報註冊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院註銷時,先由院務會議議討論通過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院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