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糧莊

康熙五十年(1711)改按各莊等次納糧,每年一等莊三百二十二石、二等莊二百九十二石、三等莊二百六十二石、四等莊一百九十二石。 復定一等莊給地五十四頃、二等莊給地五十一頃、三等莊給地四十五頃、四等莊給地三十九頃。 迨光緒年間,計有一等莊六十二所、二等莊三十所、三等莊二十四所、四等莊一百所,

亦稱“關外糧莊”。內務府會計司所屬錦州、寧遠、義州等處糧莊之總稱。康熙五十年(1711)改按各莊等次納糧,每年一等莊三百二十二石、二等莊二百九十二石、三等莊二百六十二石、四等莊一百九十二石。雍正三年(1725) 復定一等莊給地五十四頃、二等莊給地五十一頃、三等莊給地四十五頃、四等莊給地三十九頃。迨光緒年間,計有一等莊六十二所、二等莊三十所、三等莊二十四所、四等莊一百所, 以及納糧莊四十五所、納租莊四所、納銀莊十九所,共地一萬二千二百六十八頃二十六畝,每年納米、谷、蘇子、草束、茜草等項折色銀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兩餘, 小根菜、黃花菜、蔞蒿菜各二百一十四份,麻三千八百七十斤,鵝二百八十四隻, 每三年納豬二次各二十頭,由錦州副都統派本司委署主事、筆帖式、催長等徵收。所收折色銀兩交內務府廣儲司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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