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糧莊頭

內務府會計司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糧莊的承種人和管理者。每莊一人,負責組織壯丁進行生產,歲納糧賦,並承辦臨時性差務。康熙八年(1669)後,畿輔、錦州、盛京、熱河等處糧莊相繼編為四等,各按等第交納額糧,大糧莊頭遂有一等莊頭、二等莊頭、三等莊頭、四等莊頭之別。惟同一等第之大糧莊頭,因所在地區不同,承種地畝、歲納糧賦也各不相同。其畿輔糧莊,一等莊頭每名地三十六頃、歲納額糧二百五十石,二等莊頭每名地三十二頃、歲納糧二百二十石,三等莊頭每名地二十八頃、歲納糧一百九十石,四等莊頭(即 “整分莊頭”) 每名地十八頃、歲納糧一百二十石;錦州糧莊,一等莊頭每名地五十四頃、歲納糧三百二十二石,二等莊頭每名地五十一頃、歲納糧二百九十石,三等莊頭每名地四十五頃、歲納糧二百六十二石,四等莊頭每名地三十九頃、歲納糧一百九十二石;盛京糧莊,各等第之莊頭與錦州同科;熱河糧莊,康熙年間亦分為四等,歲納糧與畿輔糧莊同,至雍正七年(1729) 改定每莊給地二十九頃,均編為一等,每莊歲納額米一百零八石四斗四升、倉差雜糧折銀四十兩二錢八分。凡大糧莊頭,每年均加考成,按各莊應納額糧及折色雜征銀兩統計編為十分,各照完、欠分數分別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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