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水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有關水利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水利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入河排污口審批等制度;負責水資源監測和管理,對江河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水情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擬訂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審批市政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許可;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審批市政供水特許經營許可;負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增加計畫用水指標許可審批。
(五)組織、指導全市水行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市轄縣間的水事糾紛。
(六)承擔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及中型河流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和市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擬訂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市內大河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負責市本級管理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和河道管理範圍內活動及建設項目審批;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承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農田排澇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督管理、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中型、跨縣區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政策、法規;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代表政府對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錦凌水庫日常運行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關處(室):辦公室、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人事處、農村水利處、法規審批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程管理處、科教處、供水管理處,共8個機關處(室)。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市水務局人員編制32名,其中行政編制30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設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設紀檢組長1名。核定中層領導職數13名,其中處長(主任)職數9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主任)職數3名。
審批項目
具體負責河道采砂許可、取水許可證的辦理以及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活動及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