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國土資源局

錦州市國土資源局是被撤銷的部門。 2018年11月27日,錦州市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

機構改革

2018年11月27日,錦州市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市水務局、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市林業局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市海洋局牌子。

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對應市自然資源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市轄區林業部門的職責劃轉至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

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政策,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全市國土資源和測繪違法違規行為。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指導或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報批、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匯交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工作。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的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地圖管理工作;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依法負責測繪資質的管理工作;管理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及建築工程測繪面積的檢查確認;管理全市的基礎測繪成果。

(十四)負責對直屬古塔分局、凌河分局、太和分局、開發區分局、松山分局、龍棲灣分局的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老幹部等工作。

(二)法規處

承擔有關政策性文稿的起草與綜合工作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報批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國土資源專項立項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文稿的起草與綜合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開發、整理、復墾、資源調查和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會審;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土地利用計畫工作

(五)征轉用地管理處

承擔土地征、轉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集體未利用地占地、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征、轉用地報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承擔臨時占地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落實;指導和監督土地征、轉用的補償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承擔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貫徹落實。

(七)地籍管理處

承擔市本級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各縣(市)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或跨縣(市)土地權屬爭議;指導縣級地籍工作;擬訂全市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具體負責市本級的年度供地計畫的制定;負責實施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交易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九)地質勘查儲量處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和礦業權的評估確認以及地質資料匯交;組織地質勘查規劃制定和實施,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承擔協調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礦泉水、地熱水、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及年檢;承擔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十)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及核准申報工作;承擔調處礦業權爭議、糾紛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價款徵收、監督管理與統計工作。

(十一)測繪管理處承擔全市基礎測繪工作及測繪市場、地籍測繪、房產測繪、撥地、建築工程驗線、測繪成果、永久測量標誌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性地圖的審批;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提出立項意見;依法承擔測繪資質管理工作。

(十二)財務處

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各類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

(十三)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制定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

(十四)監察室

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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