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實施辦法的擬訂;承擔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實施全縣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農業工作。
(四)承擔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工作。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及動物重大疫病防控。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實施好動植物防疫和檢疫辦法,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產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等服務業。
(十五)組織和指導全縣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議意見,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十七)組織開展全縣扶貧開發調究,統籌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擬訂全縣扶貧開發的相關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研究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扶貧項目的審查上報和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各類扶貧項目的上報審查意見和中央、省下達的各類扶貧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扶貧資金使用與項目的備案審查、監督管理、績效考核和檢查驗收。
(十九)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承擔境外、省外、州外、縣外幫扶我縣的聯繫、協調服務及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組織上級機關定點幫扶工作。
(二十)負責特殊類型扶貧開發綜合治理、連片開發工作。
(二十一)統籌、協調信貸扶貧工作,負責扶貧開發龍頭企業的資格審查、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貧困地區產業化扶貧、科技扶貧和生態建設工作。
(二十二)組織開展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動態監測、宣傳教育和經驗交流工作。
(二十三)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省農委和州農業委員會(州委農工委)、省、州扶貧開發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服務、後勤保障、制度建設、議案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內部聯絡和綜合協調;承辦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和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和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縣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業行業技術工人等級考核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農業和扶貧開發局行政、事業的幹部人事檔案等工作;負責幹部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本部門紀檢監察工作。
(三)計財股
參與研究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物質採購管理工作;提出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農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負責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內部經濟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督查,協調配合行業審計工作;負責對支農、惠農等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四)政策法規宣傳股
承擔農業法制建設、農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全縣農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農業行政許可工作;參與涉及農業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處理原則、措施和建議;參與農村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
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擬訂農業宣傳工作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對外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圍繞農業農村工作重點和中心任務組織專題宣傳報導,重點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農業宣傳的新聞發布、對外聯絡和對內協調工作。
(五)新農村建設股
提出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聯繫、協調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部門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對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開展省、州、縣級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工作;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提出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全縣新農村建設工作情況收集和上報;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參與農民文化體育活動,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設立錦屏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承擔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及項目庫的建設;負責扶貧開發調研及扶貧項目設計、論證和立項工作;承擔扶貧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竣工驗收、跟蹤管理及項目資料的整理建檔等工作;參與扶貧項目招標議標的組織協調及扶貧統計監測工作;指導整鄉(村)推進規劃和年度項目的組織實施;抓好集中連片開發試點。負責社會扶貧項目的編制和爭取工作,承擔社會各界扶貧捐贈資金和物質的管理使用及統計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扶貧;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培訓,包括農村剩餘勞動力培訓、農業技術培訓與推廣;負責日本政府貸款武陵山區環境與社會發展項目的組織協調、實施及管理等工作。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及扶貧辦財務工作。內設扶貧項目股、社會扶貧股、扶貧資金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