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中心)法律服務所工作。
(四)負責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五)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執業活動,並指導全縣律師事務所的黨建工作。
(六)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公證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警務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在局黨組領導下協助黨委和公務員(人事)管理機關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先進模範人物的評選表彰工作;承擔全局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警務、警銜、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機關事業人員、工勤人員等專項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初審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機關事業人員、工勤人員等專項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初審工作;負責全局公務員(事業、工勤人員)錄用、調動等的初審和政審上報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下設人事警務股(老幹部工作管理股)(正股級)。
(二)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計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辦公自動化建設、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擬定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全局的財務、物資裝備、國有資產和全局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報預決算、統計、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局的後勤保障工作。
(三)基層工作管理股
負責指導、管理鄉(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管理全縣鄉(鎮)司法所的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註冊和培訓工作;負責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監督執行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管理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援助活動;承擔法律援助專線電話的諮詢服務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年檢、註冊的初審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及使用;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五)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律師、公證員的監督管理;承辦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律師、公證員執業許可的初審呈報工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律師、公證員的涉嫌違法執業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年度檢查考核;負責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
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治、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工作;按照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接收矯正對象,辦好有關銜接手續;會同公安機關等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考察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負責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