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陳保

7.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6.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個人簡介

 錢陳保,男,漢族,1962年7月出生,江西九江人,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月參加工作。山東礦業學院採礦工程專業畢業、工學學士,安徽理工大學安全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工程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山東礦業學院採礦工程專業學習;1982年1月至1994年3月,任江西洛市礦務局山西煤礦生產技術科主管技術員、礦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科科長,礦務局生產技術處副主任工程師(1989年8月晉升為採礦工程師);1994年3月至2000年7月,任江西豐城礦務局生產技術處副主任工程師、副處長(1994年8月晉升為採礦高級工程師);2000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宜春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主任兼黨總支書記、贛東北監察分局局長兼黨總支書記,局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監察一處處長(2004年9月晉升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011年4月,任江西省煤炭學會理事長;2011年10月起,任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負責省屬國有以外煤礦的安全監察、事故調查處理、防治水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監察二處。聯繫江西省煤炭學會和江西省煤炭工業協會。

工作單位簡介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安監總廳字[2005]95號),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正廳級機構),實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的管理體制。主要任務是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行,預防和處理煤礦事故、查處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以保障煤礦安全。
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2.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3.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5.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8.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礦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產工作。
10.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12.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安監總廳字[2005]95號),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正廳級機構),實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的管理體制。主要任務是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行,預防和處理煤礦事故、查處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以保障煤礦安全。
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2.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3.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5.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8.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礦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產工作。
10.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12.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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