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鋼鐵行業利用、工藝與裝備、生產規模、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六個方面對行業進行了規範,同時廢止了工信部與2010年6月21日發布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
2010鋼鐵規範
2010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正式公布。全文如下:
工信部公告
工原[2010]第105號
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規範條件
一、總則
鋼鐵行業快速發展對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仍存在產能增長過快、產業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後進展緩慢、鐵礦石經營秩序不規範等突出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對鋼鐵行業現有企業生產經營實行規範管理,作為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項目、配置資源、核發建築鋼材生產許可證、規範鐵礦石經營秩序及推進淘汰落後鋼鐵產能等事項的依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要與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等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鋼鐵企業數量,降低落後產能比例,改進和完善行業管理。
本規範條件是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一個基本條件,是適應我國鋼鐵工業目前發展水平的過渡性標準,隨著我國鋼鐵工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將不斷提高。對於鋼鐵行業建設及改造項目要達到更高的準入標準,需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須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2.鋼鐵企業生產屬於國家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須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二)環境保護
1.鋼鐵企業噸鋼污水排放量不超過2.0立方米,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0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8千克。
2.鋼鐵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完備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治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3.鋼鐵企業應持證排污、達標排放,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應符合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相關規定,危險廢物依法處置;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須符合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企業有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應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並滿足總量減排指標要求。
4.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滿足的環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的規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標煤/噸、燒結工序能耗≤56千克標煤/噸、高爐工序能耗≤446千克標煤/噸、轉爐工序能耗≤0千克標煤/噸、普鋼電爐工序能耗≤92千克標煤/噸、特鋼電爐工序能耗≤171千克標煤/噸。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5噸。高爐渣綜合利用率不低於97%,轉爐渣不低於60%,電爐渣不低於50%。
(四)工藝與裝備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燒結機使用面積90平方米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淘汰類工藝裝備;2005年7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頒布實施後建設改造的裝備須滿足《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裝備準入要求且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限制類工藝裝備,即燒結機使用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焦爐、高爐、轉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採用煤調濕並配套乾熄焦裝置,燒結機須配套煙氣餘熱回收及脫硫裝置,軋鋼採用蓄熱式加熱爐。
2.鋼鐵企業須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適時修訂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後的生產裝備。
(五)生產規模2009年普鋼企業粗鋼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於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一系列有關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具備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防治條件和管理體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鋼鐵企業不得拖欠國家稅收和職工工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管理辦法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規範管理,商相關部門後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式:
1.現有鋼鐵企業均需納入規範管理,申請規範的鋼鐵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檔案(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鋼鐵企業的規範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需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及有關土地、項目核准或備案等審批檔案、證明檔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環境保護部負責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審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進行規範公告。具體審查辦法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4.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央企業要自檢,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四)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規範條件實施工作。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五礦進出口商會組織企業做好行業自律、加強協調,使鐵礦石資源流向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不具備規範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七)對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有關部門不予核准或備案新的項目、不予配置新的礦山資源和土地、不予新發放產品生產許可證、不予提供信貸支持。
四、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內容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2012新規範條件
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條件。
(二)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三)本規範條件是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條件,是適應鋼鐵企業目前發展水平的標準,隨著我國鋼鐵工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將不斷提高。
二、規範條件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2.鋼鐵企業產品質量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嚴禁生產Ⅰ級螺紋鋼筋、Ⅱ級螺紋鋼筋(2013年後)、熱軋矽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
(二)環境保護
1.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按照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鋼鐵企業排污須持有排污許可證,達標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噪聲排放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國家和地方標準。
3.鋼鐵企業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千克。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有單項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等國家和地方標準,其中焦化工序不超過155千克標煤、燒結工序不超過56千克標煤、高爐工序不超過446千克標煤、轉爐工序實現負能煉鋼、普鋼電爐工序不超過92千克標煤、特鋼電爐工序不超過171千克標煤。
3.鋼鐵企業須注重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各種資源的循環利用率。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4.1立方米,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於94%。
(四)工藝與裝備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鋼電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團豎爐8平方米及以上,燒結機有效燒結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上,常規機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搗固焦爐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屬於《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
2.鋼鐵企業主體工序須配備節能減排設備,其中高爐應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高爐、轉爐應配套煤氣回收裝置。焦爐應配套除塵、脫硫、污水生化處理、煤氣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乾熄焦裝置。燒結機應配套煙氣餘熱回收及脫硫裝置。
3.鋼鐵企業須按照適時修訂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後的工藝裝備。有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企業,須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
(五)生產規模
2010年普鋼企業粗鋼年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於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製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2.鋼鐵企業須依法依規繳納稅收,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並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管理辦法
(一)鋼鐵企業符合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鋼鐵企業符合規範條件的申請。申請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規範條件申請報告》(要求見附屬檔案)。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抄送企業所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鋼鐵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範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4.未按要求淘汰落後產能的;
5.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對已完成實質性聯合重組和淘汰落後完成較好的企業,優先納入規範管理。對不符合規範條件部分條款的企業應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對能耗高、污染重、規模小等基本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各地要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和市場手段,積極推動這些企業進行整改及參與大企業的兼併重組,通過市場競爭迫使不達標企業退出鋼鐵行業。
(四)公告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不給予政策支持。
四、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內容執行。
(二)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本規範條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2010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同時廢止。
新規意義
《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的頒布,其立意就是試圖堅決抑制鋼鐵產能的過快增長。一方面,通過嚴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抑制新增產能;另一方面通過布局調整消除過剩落後產能;通過控制產能過快增長、淘汰落後產能、實施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控制低附加值產品出口等措施促進鋼鐵工業節能減排工作;推動鋼鐵企業兼併重組,在支持鋼鐵企業跨地區重組的同時,鼓勵各省區域內的兼併重組。新《規範條件》對這一政策目標並未做出改變。
但從鋼鐵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規範條件》在促進產業重組、提高技術含量上有所建樹的同時,並沒能有效地控制鋼鐵產能的迅速膨脹,遏制過剩難題。
一方面是產能過剩,另一方面是利潤下跌,鋼鐵行業的形勢可以說是岌岌可危。雖然市場人士希望《規範條件》的修改實施能有助於改變鋼鐵業現狀,但減量重組並不能靠一紙規定完成,只有依靠深化改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配合土地、環保、稅收等法律法規,通過市場機制,才能提高競爭力,實現優勝劣汰。從這個角度看,鋼鐵行業擺脫產能過剩困局還任重道遠。
但就目前來說要想在新規下生存首先要重視的應該就是燃燒氣體的問題了,在新規範的六個方面應該說都與燃氣有關,淘汰乙炔、替代丙烷,改用低碳安全的天然氣可以解決環保、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問題,而工藝質量等要求則要靠在天然氣中加入添加劑,以提高切割效率,改善切割效果。
包頭神麒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鋼鐵行業的相關產業--燃氣切割氣行業,大力用戶鋼鐵行業新規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