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工原〔2010〕第105號 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屬檔案: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
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報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總則
鋼鐵行業快速發展對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仍存在產能增長過快、產業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後進展緩慢、鐵礦石經營秩序不規範等突出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對鋼鐵行業現有企業生產經營實行規範管理,作為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項目、配置資源、核發建築鋼材生產許可證、規範鐵礦石經營秩序及推進淘汰落後鋼鐵產能等事項的依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要與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等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鋼鐵企業數量,降低落後產能比例,改進和完善行業管理。
本規範條件是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一個基本條件,是適應我國鋼鐵工業目前發展水平的過渡性標準,隨著我國鋼鐵工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將不斷提高。對於鋼鐵行業建設及改造項目要達到更高的準入標準,需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要求執行。
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須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2.鋼鐵企業生產屬於國家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須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二)環境保護
1.鋼鐵企業噸鋼污水排放量不超過2.0立方米,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0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8千克。
2.鋼鐵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完備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治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3.鋼鐵企業應持證排污、達標排放,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應符合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相關規定,危險廢物依法處置;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須符合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企業有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應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並滿足總量減排指標要求。
4.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滿足的環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的規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標煤/噸、燒結工序能耗≤56千克標煤/噸、高爐工序能耗≤446千克標煤/噸、轉爐工序能耗≤0千克標煤/噸、普鋼電爐工序能耗≤92千克標煤/噸、特鋼電爐工序能耗≤171千克標煤/噸。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5噸。高爐渣綜合利用率不低於97%,轉爐渣不低於60%,電爐渣不低於50%。
(四)工藝與裝備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燒結機使用面積90平方米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淘汰類工藝裝備;2005年7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頒布實施後建設改造的裝備須滿足《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裝備準入要求且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限制類工藝裝備,即燒結機使用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焦爐、高爐、轉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採用煤調濕並配套乾熄焦裝置,燒結機須配套煙氣餘熱回收及脫硫裝置,軋鋼採用蓄熱式加熱爐。
2.鋼鐵企業須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適時修訂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後的生產裝備。
(五)生產規模
2009年普鋼企業粗鋼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於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一系列有關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具備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防治條件和管理體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鋼鐵企業不得拖欠國家稅收和職工工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管理辦法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規範管理,商相關部門後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式:
1.現有鋼鐵企業均需納入規範管理,申請規範的鋼鐵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檔案(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鋼鐵企業的規範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需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及有關土地、項目核准或備案等審批檔案、證明檔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環境保護部負責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審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進行規範公告。具體審查辦法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4.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央企業要自檢,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四)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規範條件實施工作。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五礦進出口商會組織企業做好行業自律、加強協調,使鐵礦石資源流向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不具備規範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七)對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有關部門不予核准或備案新的項目、不予配置新的礦山資源和土地、不予新發放產品生產許可證、不予提供信貸支持。
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內容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附屬檔案:
申請報告
企 業 名 稱:________________ (加蓋公章)
申 報 日 期::______________
填 報 人::__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_
企業概況
企業名稱、所有制形式、註冊地址、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現有職工人數、現有生產能力(鐵、鋼、材),2009年實際產量、銷售收入、利潤等生產經營情況(格式見附表1)及有關土地、項目核准或備案等審批檔案。
規範條件符合性分析
(一)產品質量
1、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描述,並附相關機構認證證書。
2、企業鋼材產品類別及適用標準,兩年內是否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屬於國家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須附工業生產許可證。
(二)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描述。
2、企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設施及運行情況。
3、企業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達標情況(格式見附表2)。
(三)工藝與裝備
1、企業現有主要裝備情況,高爐須標明有效容積和風機,轉爐和電爐須標明公稱容量和平均出鋼量、電爐還需標明變壓器容量(格式見附表3)。
2、企業淘汰落後生產裝備進展情況(格式見附表4)。
3、企業在建項目主要裝備、規模及投資情況。
(四)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描述,兩年內是否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及附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發放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企業上繳稅收和交納職工社會保險情況。
整改措施
申請規範企業在對照生產經營規範條件進行申報時,存在不完全滿足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應提出整改措施及預期效果,並取得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認可。
結論
企業規範條件符合性分析的綜合結論。附表略
內容解讀
一、制定並頒布《規範條件》有何重要意義?
鋼鐵行業快速發展對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發展過程中出現鋼鐵產能增長過快、產業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後進展緩慢、鐵礦石經營秩序不規範等突出問題,並且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影響了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鋼鐵工業持續健康發展,2010年6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提出了十六項具體意見,其中第四條明確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制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範條件》,為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做好促進鋼鐵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和扶持優勢企業發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據。
《規範條件》是國辦發[2010]34號文的具體落實,是對現有鋼鐵企業全部存量產能開展行業管理的新舉措,是一種求真務實的大膽嘗試,對改變目前我國鋼鐵工業發展模式,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節能降耗、治污減排,促進淘汰落後、推動兼併重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推動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規範條件》的作用有哪些?
不同於以往新建項目的核准、審批或行政許可,《規範條件》關注產品質量、能源消耗、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生產規模、安全衛生社會責任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方面,是對現有鋼鐵工業實施全口徑的行業管理、引導國內現有鋼鐵產業健康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現有企業(包括所有已建成產能)只要符合這些基本條件,就能自動納入國家的規範管理,因此《規範條件》將有助於對現有鋼鐵工業實施全口徑的行業管理。
通過《規範條件》的實施,對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進行規範審核,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將使各管理部門有據可查,對規範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引導鐵礦石流向、發放建築鋼材生產許可證、引導信貸、促進淘汰落後、推動兼併重組等發揮積極作用。
三、規範條件準備利用多長時間形成對鋼鐵行業的規範審核?
對鋼鐵行業進行規範管理受到社會普遍關注,許多部門也希望我們儘快公布規範企業名單。我們認為規範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要遠近結合,初期主要對那些條件好、生產經營規範的大型鋼鐵企業進行集中審核,在滿足各項條件,特別是環保條件後,儘快予以公告。對於不滿足規範條件的鋼鐵企業,各企業要按照條件進行整改,以達到規範條件的要求,然後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的申請分批予以公告,真正將規範過程作為鋼鐵企業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裝備水平、淘汰落後、安全生產的參照標準和最基本的達標方向,通過幾年的努力,使我國鋼鐵行業整體水平上一個新台階。
四、如何理解《規範條件》與《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中有關裝備水平準入條件的區別?
《規範條件》的政策目標是在當前形勢下對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秩序的規範,對象是現有全部鋼鐵企業,只要是不屬於淘汰的落後裝備都允許存在。但這只是一個最低要求,隨著行業水平和環保要求的整體提高,將不斷提高;而《鋼鐵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裝備水平準入的條件是企業通過建設及改造來實現產業升級時必須滿足的最低裝備水平及技術經濟指標,是一個更高的標準,是現有企業今後的改造方向。二者是有區別的。
五、《規範條件》制定的原則有哪些?
《規範條件》制定的原則包括:
(1)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
(2)符合鋼鐵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3)充分考慮我國鋼鐵工業目前發展水平,以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基礎,與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等工作相結合;
(4)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選擇鋼鐵行業常用指標;
(5)指標儘可能與產業政策、規劃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保持一致,對於實際生產中已發生較大變化、原有規定已不適應新情況的指標,參考典型企業數據和行業平均水平測算;
(6)對難以量化的指標,給出明確的限定或說明。
六、《規範條件》6個方面內容的選擇是如何考慮的?
產品質量、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6個方面與現有鋼鐵企業的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也與我國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緊密聯繫,既是影響我國鋼鐵行業結構調整、綜合實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響社會協調發展的關鍵環節。因此從以上環節設定門檻有利於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在以上6個方面國家和行業目前都有相應較成熟規範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體系,從以上環節入手法律依據充分,也便於實際操作。
七、產品質量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必要條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也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產品質量事關國計民生,因此規定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對適用於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明確需按照《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管理,體現了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適用於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主要包括建築用的螺紋鋼、鋼筋、線材等。
八、環境保護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在具體排放指標方面,選取廢水、煙粉塵、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噸鋼排放量指標,依據2008年重點統計鋼鐵企業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統計平均值分別確定限值。具體情況見下表。
指標 | 2008年重點統計鋼鐵企業平均 | 限值 |
噸鋼廢水排放量(m) | 2.34 | 2.0 |
噸鋼煙塵排放量(kg) | 0.42 | 1.0 |
噸鋼粉塵排放量(kg) | 0.88 | |
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kg) | 1.98 | 1.8 |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從源頭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手段。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規劃和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於歷史和其他複雜原因,我國部分鋼鐵企業在當初項目建設時存在著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規範條件》提出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要求,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為便於規範工作的順利進行,環保部將對某一階段大量集中的補辦環評手續工作,採用專門辦法予以辦理
由於側重對現有生產企業的規範,除要求通過環評外,規範條件特別增加了對現有鋼鐵企業環保實際狀況的審核,將首先由環保部對鋼鐵的SO2、COD、粉塵固體廢棄物及排放總量進行審核,並對規定的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後才能予以規範。
九、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鋼鐵工業為典型的能源及資源消耗型產業,根據相關政策及標準,結合鋼鐵行業現狀,設定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指標。
為便於操作和更加科學,這次規範條件沒有採用噸鋼綜合能耗這一指標為標準,而是採用了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07)作為依據,為直觀起見,我們將主要指標直接編入了規範檔案。但是實際情況中目前全國轉爐工序能耗達標率不足10%,因此在實際規範中,這個指標可適度放寬。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選取噸鋼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綜合性的主要指標,根據《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規定,參考2008年行業平均水平確定。具體情況見下表。
指標 | 2008年重點統計鋼鐵企業平均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 《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 限值 |
噸鋼耗新水 | 5.36噸 | 長流程≤6噸 短流程≤3噸 全行業:8噸(2010年),6噸(2020年) | 重點大中型企業≤5噸(2011年) | ≤5噸 |
高爐渣綜合利用率 | 98.90% | —— | 冶金渣,近100% | ≥97% |
轉爐渣綜合利用率 | 93.78% | —— | ≥60% | |
電爐渣綜合利用率 | —— | —— | ≥50% |
經過研究認為,由於高爐渣、轉爐渣和電爐渣的成分、利用技術和利用水平不同,將冶金爐渣綜合利用率分解為以上三個利用率較為科學,目前全國重點鋼鐵企業高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8%以上,有的幾乎達到100%;統計轉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3%以上,但調查認為數據存在較大水分,由於轉爐渣含有活性鈣,存在處理難度大、時間長、費用高等問題,實際利用率不足60%;調查電爐渣實際利用率50%左右。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規範條件》將冶金渣綜合利用率分別確定為:高爐渣利用率≥97%,轉爐渣利用率≥60%,電爐渣利用率≥50%。
十、為什麼要求“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企業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以高效節能產品、實用節能技術及最佳管理為基礎,能夠以較小能源管理成本實現企業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因此要求現有鋼鐵企業必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置能源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制定具體能源管理制度,同時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使企業管理節能目標真正落到實處。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夠提高企業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綜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資金和技術條件的企業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藝與裝備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工藝與裝備條件的確定主要從冶煉環節著手,對高爐、轉爐、電爐的容積或公稱容量進行了規定,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規定,同時參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定高爐400立方米及以下、轉爐和電爐30噸及以下為2011年的淘汰標準,考慮距2011年底僅1年多的時間,為此《規範條件》將最低值設定為高爐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和電爐30噸以上。對於2005年7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頒布實施後建設改造的裝備,規定必須滿足《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裝備準入要求,即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
除容積或公稱容量參數外,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能源環保的要求,對焦爐、燒結機、高爐、轉爐的配置也作出了規定:要求現有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焦爐、高爐、轉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採用煤調濕並配套乾熄焦裝置,燒結機須配套煙氣餘熱回收及脫硫裝置,軋鋼採用蓄熱式加熱爐。
對落後的工藝裝備明確須徹底淘汰。
十二、生產規模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鋼鐵生產屬於連續化規模化生產體系,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裝備逐年向大型化發展,按照規範條件確定的冶煉設備水平,可比較科學地確定企業規模水平。同時為促進兼併重組,提高集中度,合併後的企業可視為一個企業核定規模。按照以上考慮,我們確定了企業規模條件。並且明確,按2009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現有企業的生產規模。按實際已發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後等未發生年度的粗鋼產量為標準,以防止企業為達到條件而單純追求規模的擴張,進而加劇鋼鐵產能的無序增長。
綜合考慮滿足經濟發展的鋼材需要和現有鋼鐵企業的裝備和產能情況,規模條件普鋼企業定為100萬噸。由於特鋼生產具有多品種、小批量、高合金鋼比等特點,結合國內特鋼企業現狀,以粗鋼規模30萬噸及以上作為特鋼企業規模條件,同時以合金鋼比大於60%對特鋼企業進行界定,對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特鋼企業不設定規模條件。
十三、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為體現以人為本,真正實現企業與社會之間和諧發展,考慮規範條件的全面性,《規範條件》對鋼鐵企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標準,以及企業必須承擔的依法納稅、給與職工應得報酬和福利等社會責任。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樹立安全衛生觀念,搞好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不僅關係到社會和諧、安定大局,同時也是企業文化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強調企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十四、進行實質性聯合重組的企業是否優先考慮納入規範管理?
《規範條件》提出規範管理要與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等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鋼鐵企業數量,降低落後產能比例,改進和完善行業管理。因此,對已完成實質性重組、淘汰落後工作完成較好的企業,在符合規範條件的基礎上優先納入規範管理。
十五、納入規範管理的企業都包括哪些?
《規範條件》對於目前我國所有鋼鐵企業(目前特指鋼鐵聯合企業和冶煉企業),不論級別、大小、所有制性質、資產類別均納入管理範圍,真正做到行業規範管理。
十六、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將受到哪些限制?
根據《規範條件》,對於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搞“一刀切”,允許其按照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加快淘汰落後等方面工作。
對於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包括整改後符合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審查並分批公布名單,對於最終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各部門和相關單位將在建築鋼材生產許可證發放、信貸支持、鐵礦石使用及核准或備案項目、礦山資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
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備規範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對於暫時不具備《規範條件》的企業,允許其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後等方面工作。
對於整改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審查並分批公布名單;對於最終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十八、不符合生產規模要求的企業是否可通過擴大生產規模達標?如不可以將如何進行整改?
《規範條件》明確按2009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現有企業的生產規模。對於生產規模達不到條件的企業,不能再通過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擴大產能達到規模條件,鼓勵企業通過與管理、資金、技術、資源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大型企業進行聯合重組達到條件。
十九、企業如何申請?如何組織審查和公告?
企業首先編制《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範申請報告》(詳見《規範條件》附屬檔案),地方企業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各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和自查,提出審查意見後與申請材料一併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同時,企業需根據《規範條件》的環保要求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部門,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與相關材料報環境保護部確認。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並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二十、為什麼要對已公示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社會監督能夠使企業切實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企業整體水平;對於不能執行《規範條件》的企業,社會監督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動態管理主要針對經過公示符合《規範條件》的鋼鐵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將撤銷其資格。因此通過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能夠保障《規範條件》執行的公正、公平,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