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範條件》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為促進鑄造用生鐵行業健康發展,推動鋼鐵工業結構調整,防止落後煉鐵產能變相逃避淘汰,我部將對現有專業生產鑄造用生鐵的企業按標準進行認定。現將《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範條件》(簡稱《規範條件》)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規範條件》於2011年6月底前將本地區企業初審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我部。
附屬檔案: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範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認定規範條件
為促進鑄造用生鐵行業健康發展,推動淘汰鋼鐵行業落後煉鐵產能,制定本規範條件。本條件適用於現有專業生產鑄造用生鐵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基本條件
(一)產品用途和質量。企業產品主要為鑄造用生鐵,90%以上銷往鑄造行業。企業須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符合《鑄造用生鐵》(GB/T718-2005)、《球墨鑄鐵用生鐵》(GB/T1412-2005)等國家標準。灰鑄鐵件用生鐵碳含量不小於3.30%、矽含量不小於1.25%,球墨鑄鐵用生鐵碳含量不小於3.40%、矽含量0.50~1.40%。
(二)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企業須具備有效的廢棄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爐渣綜合利用率不小於98%,高爐煤氣利用率達到95%以上。企業須配備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與監測設施,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等國家標準。
(三)能源消耗。高爐焦比(含小塊焦)不大於510千克/噸,工序能耗不大於520千克標煤/噸。噸鐵新水消耗不大於2.6噸。
(四)工藝和裝備。高爐容積須大於200立方米,但對於配套“短流程”鑄造工藝的高爐容積可放寬到大於100立方米。企業須配置高爐煤氣回收利用、高爐噴煤等節能減排技術措施。
未達到以上條件的企業,應按期淘汰落後的煉鐵設備。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要以滿足鑄造行業需求為原則,加快結構調整,將淘汰落後、技術改造和兼併重組相結合,不斷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和產業集中度。
認定管理
各地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的認定申請及初審工作(申報表見附表)。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規範條件,禁止落後煉鐵高爐借鑄造用生鐵企業之名躲避淘汰;同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度提高規範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及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公布。同時對認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已經認定但違反本規範條件的企業,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後名單。
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巨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申報表(略)